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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2013-08-30 09:54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行驶。凡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100元罚款,同时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1000元罚款,同时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同时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大型车辆严禁在靠中央隔离带的第一条车道内行驶,违者处100元罚款。严禁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违者处200元罚款,同时记3分。
  三、机动车严禁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违者处200元罚款,同时记6分。
  四、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违者处100元罚款,同时记1分。乘车人在高速公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30元罚款。
  五、机动车严禁占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或路肩)行驶。除执行交通指挥疏导、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清障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可通行应急车道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通行,违者处200元罚款。遇前方交通拥堵,车辆必须依次在行车道内排队等候,严禁进入应急车道停靠,违者处200元罚款,同时记6分。因违法行车、停车导致应急车道堵塞,影响紧急救援抢险的,按阻碍执行公务论处。 
  六、遇雨、雪、大雾、冰冻等低能见度气象或恶劣天气,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并按规定开启灯光并保持安全车速、车距,服从现场指挥,严格按照临时设置的标志及情报信息板发布的信息行驶,违者处200元罚款,同时记3分。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七、高速公路上严禁随意停车、停车上下客。凡车辆非故障抛锚等紧急情况停车及停车上下客的,处200元罚款,同时记6分;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情况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标志的,处200元罚款,同时记3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公安厅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