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驻县直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现就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确认范围
1、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
2、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即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4、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执法权的组织。
二、清理确认内容
各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进行清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清理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明确执法主体的执法性质,即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认真填写《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附件1)。
2、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按照本单位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顺序进行清理,结合部门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变化,对照“三定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重新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解释附后),认真填写《行政执法依据目录》(附件2)。
3、界定行政执法权限。本次清理的行政执法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职权等(解释附后)。
三、清理确认步骤
1、自查清理阶段。各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将填写好的纸质资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本一起于6月9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复查。二级单位或下属单位的清理结果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2、复查确认阶段。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上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3、办理证件阶段。对复查批准具有行政行为的单位和组织,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从2013年起启用,有效期限5年,原有的证件同时作废。
4、确认公告阶段。对已确认并办理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行政执法机关(机构)由县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在报纸、网络上予以公告。
四、几点要求
1、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年审制度,从2014年起每年12月份由各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送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年审。
2、今后,凡是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法定代表人等发生了变化,必须在1个月内将《江西省执法主体资格证》送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重新审核。
3、对未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收费、罚没等票据领购。收费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和年检《收费许可证》。
4、凡未经公告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各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务必在6月9日前按要求将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上报,对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将不予以确认公告,今后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联系人:彭浩屹 2511033 15070573266
江 译 2513275 15216211626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
2.《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3.相关解释
2013年5月28日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
机构全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地 址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类别 | |||||
队伍状况 | 编制人数 | 实际人数 | |||
持有行政执法 证件人员总数 |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定授权组织 | ||||
□法定受委托组织 | |||||
清理机关 意 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