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上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监督交易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等工作。
县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办、林业局、文广新局、农业局、审计局、农业开发办、工信委、公路分局、商务局、卫计委、环保局、市监局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县发改委: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专项稽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二)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原城管局监管的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管局监管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工业园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监督执法。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公路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七)县国资办:负责全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八)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九)县文广新局: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十)县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监督管理项目交易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原则上各类交易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对招标公告核实把关,开、评标过程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范程序操作,标后要严格抓好合同履约监管。
第三章交易平台
第六条上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各类相关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
县交易中心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统一制度规则、统一规范电子平台、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七条县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县交易平台)应全面开通和对接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包括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八条县交易中心应为进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评审、询标答疑、谈判、磋商、拍卖和挂牌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发布等各项条件;提供项目进场登记、场地安排、交易实施、保证金管理等现场服务;为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抽取和通知服务;对场内交易秩序、评标区门禁等交易活动进行管理、见证。
第九条县交易中心应合法合规选择多家合作银行开设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工作。
第十条县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县交易中心要利用省电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电子化、透明化,实行交易、监督和管理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第十一条县交易中心应当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秩序,对交易过程提供见证服务,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县公管办、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凡在县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询价;
(四)竞争性谈判;
(五)竞争性磋商;
(六)单一来源采购;
(七)拍卖;
(八)挂牌;
(九)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所采用的交易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发起方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法选择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核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项目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四)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项目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五)国有及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出让项目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十五条列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入县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原则上省电子交易平台已经开通了电子交易系统的交易项目必须实行电子化交易,并严格执行全省电子化交易有关管理规定。对省电子交易平台暂未开通电子交易系统的交易项目(含农业开发、土地整理等项目)可采用相类似(含水利)电子交易系统实行电子化交易。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下尚不具备条件实行电子化交易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报县公管办备案,县公管办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以函告形式告知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含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出让人等,以下同),方可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非电子化交易;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或采用EPC模式招标的项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非电子化交易。
第五章交易流程
第十六条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交易发起方需要公开选择中介代理机构的,应在宜春市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平台上公开选取。
(二)交易发起方或中介代理机构提供经交易发起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材料到县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进行交易登记编号。
第十七条办理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采购)信息须在县交易平台、省电子交易平台及其他媒介同时发布。
(二)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前的审核实行联合把关:由交易发起方负责人签字,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报县公管办备案,县公管办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以函告形式告知交易发起方或中介代理机构。
(三)交易发起方或中介代理机构提供进场交易登记表、上述函告,在县交易平台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第十八条在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时,县交易中心负责开通对接省电子交易平台,安排开、评标场所。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以下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县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等分别登入省电子交易平台实施以下交易活动:
(一)中介代理机构网上上传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文件的补充、澄清、修改、答疑等相关资料。
(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代理机构网上上传的相关资料审核发送。
(三)交易响应方网上上传投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电子化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缴纳由交易响应方从其注册所在地银行基本账户转入至省电子交易平台县交易中心合作银行之一网上虚拟子账户。
尚未实行电子化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缴纳由交易响应方从其注册所在地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入县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保证金账户。交易响应方是自然人的,可从其本人账户转出或在县交易中心刷卡缴纳。
(四)县交易中心提供开、评标场所,核对交易保证金缴纳情况。
(五)县交易中心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根据交易发起方需求开通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交易发起方、县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县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在省评标专家库县交易中心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多地域抽取评标专家。
评标活动必须在县交易中心专设的评标区内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协助计算机录入、计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六)中介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组织开标;交易响应方在投标截止时,按有关程序解密投标文件,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排序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开、评标活动;县交易中心维护好开、评标场所秩序并刻录好开、评标音视频资料,做好见证服务。
(七)评标结束后,由交易发起方负责、县交易中心配合直接在省电子交易平台上填写《江西省评标(审)专家现场评价记录表》,对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向交易发起方提交评标报告后,中介代理机构将交易发起方盖章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的中标公示,在省电子交易平台和县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交易发起方或中介代理机构负责交易活动的质疑受理和答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受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按法定期限及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举报人和与投诉举报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签发后,交易发起方和中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交易发起方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每个项目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交易中心负责填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对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录入省电子平台监督管理系统。如县公管办或者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处理结果对该中介代理机构重新评价。
第六章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制定完善本行业的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外交易行为,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全省电子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电子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责令当事人依法暂停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县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县纪委县监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档案保管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交易发起方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纸质交易文件和自行摄录的音视频文件。
县交易中心应当归档、保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音视频等相关档案资料。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等相关档案资料。
相关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保障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借阅使用。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应不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县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县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县税务局、县法制办、县交易中心等部门在行政监督、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掌握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移送。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当提供证据进行投诉或举报,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相关投诉或举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发现县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县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情况的,可以向县纪委县监委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列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不进入县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及涉及到省电子交易平台已开通了电子交易系统的交易项目不实行电子化交易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因违法违规交易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交易中心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渠道,由县公管办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县交易平台代理活动中,应遵守县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县交易中心对其场内行为规范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禁止其1-3年内在县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的处罚。对中介代理机构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政府采购人、采购供应商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配合交易发起方对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评价。对连续2个季度评价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专家抽取终端系统将自动暂停其3个月评标的处罚;暂停时间取消后,再连续2个季度评价为不合格的,专家抽取终端系统对其暂停,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评标专家私下接触交易响应方,收受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保密信息,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交易响应方相互串通投标或与交易发起方串通投标,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交易活动有关收费主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县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县公管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县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交易活动各相关主体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县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2年后由县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县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原《上高县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发〔2007〕36号)、《关于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行政监督职能分工的通知》(上府发〔2007〕4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县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附件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