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市、县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为动力,以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条件、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地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贫困人口就医体验,逐步消除因病致贫问题,为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健康保障。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要求,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制度和重大疾病救治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大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优化贫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加强贫困人口健康管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县、乡、村有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明显提高贫困农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到2020年,贫困农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主要工作
(一)提高健康服务水平
1.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提供健康管理和签约服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建立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和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等人员免费提供健康体检、随访和转诊等服务,健康随访次数由每年4次增加到6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单独成立签约团队,由二级医院加入指导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对象签约服务覆盖率达100%。
2.实行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服务。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和社会慈善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只需负担自付医疗费用。
3.设立扶贫病床,实行七免政策。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设立扶贫床位,二级医疗机构按总床位的5%左右设置扶贫病床,各乡镇卫生院设置扶贫病床不少于2张。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和住院期间的血液、大小便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给予全免,由医保全额补偿。优化医疗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免费就餐。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财政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缴纳。
2.增加门诊慢性病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延伸至乡镇卫生院,全部取消起付线。
3.扩大慢性病病种,提高门诊慢性病补偿比例。在原28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增加原发性高血压Ⅰ期、风湿类风湿病、消化道溃疡、皮肤病、泌尿系结石、椎间盘突出症、慢性前列腺炎、强制性脊椎炎、慢性鼻窦炎9种病种为门诊慢性病病种,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由80%提高到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由40%提高到80%。增加比例的对象以年度为单位,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年度封顶线Ⅰ类由3000元提高到100000元,Ⅱ类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
4.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住院保障水平。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90%、80%。
5.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补偿比例。
①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额的可报费用,一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85%,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省内市外、省级、省外)补偿比例70%。
②个人自费可报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补偿,0-5万元补偿55%,5-10万元部分补偿65%,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75%。
(三)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困供养对象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给予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在现行的救助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75%,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同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增至2万元。
2.落实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由县财政全额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购买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年封顶线25万。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初定1万元的起付线(该起付线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可适时研究调整),即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的可报医疗费用按90%补偿,目录外医疗费用按75%报销。
3.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县财政为每位老年人交纳保费10元,若因意外造成伤害最高可报销医疗费5000元,造成身故、残疾的最高可获赔偿16000元。
4.经认定为长期卧病在床需要长期护理、照料的失能病人(中风、植物人、截瘫、脑外伤后遗症等)给予医疗及药物补助。具体由县民政局会同乡镇、村进行摸排、公示等程序后确定人员名单。实行每年一审核一认定一发放,按每位患者每年200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5.成立“健康扶贫基金”。由财政拨款成立“健康扶贫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癌症患者可报费用在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偿的个人自负部分进行50%补偿,基金运作具体由人社、民政部门负责。
(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落实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正式工作人员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在乡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在乡镇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在乡镇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已按月足额发放到位。
2.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订单定向培养乡村医生,重点针对贫困地区开展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3.加强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和实施乡村卫生计生服务一体化管理。2017年,基本实现全县“6+1”省市贫困村每个行政村建有一所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的标准化村卫生计生服务室。2018年力争在全县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公有产权标准化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改善村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条件。
四、工作职责
1.县民政局:及时动态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失能病人医疗及药物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健康扶贫基金”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民政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购买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2.县卫计委:负责健康扶贫总体协调、组织推进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实施健康服务管理,落实免费签约服务;实行就诊惠民便民政策;落实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和
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岗位补贴。
3.县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健康扶贫各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4.县人社局: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门诊慢性病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工作;负责对承办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七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