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督办
处理情况反馈单
转办/督办编号
环督宜转〔2017〕173号(编号17-17)
转办/督办时间
2017年9月23日
反馈时间
2017年9月25日
反馈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涂涝、左斌
处理情况及
存在问题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情况
(编号17—17)上高县傲山华侨林场廖家村四保村卢迎春、卢旭春、卢和平、卢子军等4人合伙开的养猪场距村仅三四百米,没有排污设施,污水直接排入小河里,影响农田灌溉。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该信访件于2017年9月23日转至上高县人民政府,为环督宜转〔2017〕173号(编号17-17)。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上高县傲山华侨林场廖家村四保自然村实为上高县敖山镇廖家行政村四保自然村。该行政村共有5个自然村,人口310户1190人,目前有养殖户144户,其中禁养区猪场107户21417.92㎡,已拆除87户,拆除面积12104㎡;限养区猪场37户,栏舍面积34852㎡。
2、卢迎春猪场位于上高县敖山镇廖家行政村四保自然村,距离四保自然村村庄200米外500米内范围,按照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标准,属于限养区。项目建设概况:猪场占地面积约为2亩,建于1999年,猪场现有存栏母猪28头。污染防治概况:猪场在2008年自建一个8m3沼气池,并在2013年与养殖户卢旭春、卢和平共建一个200 m3沼气池和一个200 m3三级沉淀池,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经沼气池、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排至周边农田灌溉水渠。
3、卢旭春猪场位于上高县敖山镇廖家行政村四保自然村,距离四保自然村村庄200米外500米内范围,按照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标准,属于限养区。项目建设概况:猪场占地面积约为20亩,建于2003年,猪场现有存栏母猪90头,肉猪900头。污染防治概况:猪场在2008年自建一个8m3沼气池,并在2013年与养殖户卢迎春、卢和平共建一个200 m3沼气池和一个200 m3三级沉淀池,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经沼气池、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排至周边农田灌溉水渠。
4、卢和平猪场位于上高县敖山镇廖家行政村四保自然村,距离四保自然村村庄200米外500米内范围,按照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标准,属于限养区。项目建设概况:猪场占地面积约为4亩,建于2003年,猪场现有存栏母猪16头,肉猪170头。污染防治概况:猪场在2008年自建一个8m3沼气池,并在2013年与养殖户卢迎春、卢旭春共建一个200 m3沼气池和一个200 m3三级沉淀池,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经沼气池、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排至周边农田灌溉水渠。
5、卢子军猪场位于上高县敖山镇廖家行政村四保自然村,距离四保自然村村庄200米外500米内范围,按照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标准,属于限养区。项目建设概况:猪场占地面积约为3亩,建于2005年,猪场现有存栏肉猪120头。污染防治概况:猪场在2008年自建一个8m3沼气池,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经沼气池处理后排至周边农田灌溉水渠。
五、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9月24日,上高县畜牧水产局涂涝、上高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左斌及上高县敖山镇毛远鸣三人,采取现场查看、排查和询问当地村干部、养殖户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上高县傲山华侨林场廖家村四保自然村卢迎春、卢旭春、卢和平、卢子军等4人合伙开的养猪场距村仅三四百米,没有排污设施,污水直接排入小河里问题。经核查,上高县傲山华侨林场廖大队四保村实为上高县敖山镇廖家行政村四保自然村,卢迎春、卢旭春、卢和平、卢子军4家猪场位于四保自然村村庄附近,属限养区,全部为单养,并未合伙养殖,养殖废水排至周边农田灌溉水渠,周边未见有小河;卢迎春、卢旭春、卢和平3家猪场在2013年共建一个大型沼气池和三级沉淀池,3家猪场养殖废水统一收集至治污设施处理后外排,卢子军猪场在2008年自建一个小型沼气池,养殖废水经处理后外排(由于废水未达量,该场未见养殖废水外排)。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除举报的4家养猪外,还存有1家黄振明养猪场。项目建设概况:黄振明养猪场位于上高县敖山镇廖家行政村四保自然村,距离四保自然村村庄200米外500米内范围,按照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标准,属于限养区。猪场占地面积约为4亩,建于2003年,猪场现有存栏肉猪20头,肉猪200头。污染防治概况:猪场在2008年建有一个15m3沼气池和一个50 m3三级沉淀池,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经沼气池、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排至周边农田灌溉水渠。
2、关于影响农田灌溉问题。经核查,卢迎春、卢旭春、卢和平3家猪场部分治污设施未正常使用;卢子军猪场未建三级沉淀池;黄振明猪场治污设施使用率不高。工作人员在四保村5家猪场旁的农田灌溉水渠进行了取样监测,农田灌溉水渠水质监测结果为pH7.02、氨氮107.5mg/L、化学需氧量78.26mg/L,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要求【水质标准:pH5.5—8.5、化学需氧量≤150 mg/L,氨氮未作要求】。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举报部分属实。1、关于上高县傲山华侨林场廖大队四保村卢迎春、卢旭春、卢和平、卢子军等4人合伙开的养猪场距村仅三四百米,没有排污设施,污水直接排入小河里问题。实为上高县敖山镇廖家行政村四保自然村,卢迎春、卢旭春、卢和平、卢子军4家猪场及新发现的黄振明猪场全部位于四保自然村村庄附近,属限养区,全部为单养,不是合伙养殖,都建有沼气池和三级沉淀池等治污设施,养殖废水排至周边农田灌溉水渠,周边未见有小河,举报不属实。2、关于影响农田灌溉问题。虽然农田灌溉水质经监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但卢迎春、卢旭春、卢和平3家猪场共建沼气池未能正常使用,卢子军猪场未建三级沉淀池,黄振明猪场治污设施也未能正常使用,对周边农田灌溉产生一定影响,举报基本属实。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情况
1、要求敖山镇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5家猪场的监督管理。
2、督促卢迎春、卢旭春、卢和平3家猪场的共建沼气池提高使用率,保持正常运转;卢子军猪场按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搭建三级沉淀池;黄振明猪场要正常使用治污设施;5家猪场污染防治设施要正常运行,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八、问题解决情况
正在解决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将通过上高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加盖公章)
2017年9月2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