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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惠兴花苑小区附近养猪场污染问题处理情况反馈单

2017-09-22 10:29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督办

处理情况反馈单

转办/督办编号

环督宜转〔2017〕130号(编号13-14)

转办/督办时间

2017年9月19日

反馈时间

2017年9月21日

反馈人(签字)

冷水清

经办人(签字)

李小平、颜嘉琪、陈焕文

处理情况及

存在问题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情况

上高县惠兴花苑小区8号楼右侧不到20米有一家兼做米粉的养猪场,距小区约100米处还有另外两家中型养猪场,这些养猪场散发恶臭异味,空气污染严重。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该信访件于2017年9月19日转至上高县人民政府,为环督宜转〔2017〕130号(编号13-14)。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该举报部分属实。该信访件反映区域为上高县惠兴花苑小区周边,惠兴花苑为上高县保障性住房,所属区域为野市乡官石村。被举报的养殖户户主分别为李战胜和聂细华,另外一家兼做米粉的养殖场已经于2017年8月拆除完毕。

1、项目建设概况

(一)李战胜,上高县野市乡明星村人,该养殖场位于上高县野市乡明星村,该养猪场建于2006年,占地面积约为1.5亩,现有存栏肉猪20头,距离惠兴花苑小区200米左右。

(二)聂细华,上高县野市乡明星村人,该养殖场位于上高县野市乡明星村,该养殖场建于2005年,占地面积约为5亩,现有存栏母猪20头,仔猪150头,距离惠兴花苑小区250米左右。

2、污染防治概况

(一)李战胜养殖场位于村庄200m范围内,属于禁养区。该猪场未建治污设施,废弃物直接排入周边山体,造成环境污染。

(二)聂细华养殖场位于村庄200m范围外,属于可养区。建有三级沉淀池约70立方米,未建沼气池,该养殖场污水进三级沉淀池后排入周边农田。

五、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9月19日,接环督宜转〔2017〕130号信访件(编号13-14)后,由上高县畜牧水产局李小平、颜嘉琪,环境保护局陈焕文,野市乡明星村熊书华、李新民等人员组成工作组,立即对明星村养猪场污染周边环境信访件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查,确实存在个体户养殖生猪,李战胜养猪场建于村庄200米内,已被列入拆除范围,但由于养殖场内还有存栏肉猪,为减少村民经济损失,明星村委同意其卖完存栏生猪后再拆除养猪场。聂细华养殖场建在位于村庄200米以外,属于可养区,养殖场内养殖规模不大,废弃物大部分用于农田作物,但养殖场内只建有三级沉淀池未建沼气池等配套环保设施,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举报部分属实。反映上高县惠兴花苑小区8号楼右侧不到20米有一家兼做米粉的养猪场已于2017年8月份拆除到位,该举报不属实。反映距小区约100米处还有两家中型养猪场,经核查,距小区100处只有非规模养殖场为李战胜猪场,属于禁养区内养殖畜禽且确实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目前,野市乡已与其签订拆除协议,待其空栏后将于2017年10月底拆除。聂细华猪场在村庄200m范围之外,属于可养区,但按照畜禽养殖的要求,根据聂细华养殖场的存栏头数,除建设的三级沉淀池外,还需新建一个沼气池,完善治污设施。因此,该举报部分属实。经现场察看,没有闻到恶臭异味,所以信访件中反映散发恶臭异味,空气污染严重不属实。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情况

整改措施:1、李战胜养殖场在村庄200m范围之内,属于禁养区,上高县野市乡已将其列为禁养区拆除范围,在10月底之前将拆除到位。

2、聂细华养殖场在村庄200m范围之外,属于可养区范围。但目前治污设施不完善,已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户主聂细华今年年底前高标准建设一个100立方米的沼气池,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3、野市乡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到位。

八、问题解决情况

正在解决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将通过上高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加盖公章)

2017年9月21日

备注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