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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7-24 10:49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履行生猪屠宰监管职责,保障全县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0日

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好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2017年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要点》,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部门联动、行刑衔接”,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屠宰生产活动。加大对私屠滥宰易发区、多发区的隐患排查力度,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全面排查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十六项江西省畜禽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生猪屠宰厂(场、点)屠宰生产活动。

(二)紧盯重点监管目标。加强本乡镇区域监管,加大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依法予以取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切实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做到屠宰环节的病死猪、病害肉等集中收集,统一由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严禁为生产加工“地沟油”提供原料,严禁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禁病害猪、病害肉等作为锅炉原料。加强对“代宰”屠宰厂(场、点)的监管,完善代宰协议条款,签订代宰协议,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疫”等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畜牧水产局与公安、食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监测信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双向案件咨询等工作机制,严惩猪肉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活动。在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采取主动查处和依举报线索查处相结合、日常巡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为生产加工“地沟油”提供原料、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检查。严格查验屠宰企业屠宰资质情况,严厉打击出借、转让、冒用或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等违法行为。按照资格审核清理要求,尽快上报符合换证条件的屠宰企业,完成换发新证工作。坚决禁止已吊销牌照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屠宰企业继续从事屠宰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点)。

(三)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相关制度。各乡镇场(街道)要认真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待宰静养和猪肉产品“两章两证”上市等制度。官方兽医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五不得”工作要求,按规程实施屠宰检疫。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无证无章猪肉清扫行动,确保屠宰企业出场猪肉产品全部加施检验、检疫合格印章,附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要认真组织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对“瘦肉精”检测阳性结果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格落实屠宰环节重点监管措施。落实《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强化部门监管合力。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生产管理14项记录表单,提升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落实《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通过对生猪屠宰厂(场、点)进行飞行检查,核查投诉举报,监督违法行为整改,提升生猪屠宰监管水平。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710日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7711720)。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重点巡查,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摸清实际情况,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制定清理整顿方案。

(三)“百日行动”阶段(20177211031)。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根据清理整顿方案,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要时间段,畜牧水产局、公安、市监等部门要开展严厉打击危害猪肉质量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联合执法与部门执法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

(四)巩固优化阶段(20171112018331)。持续保持对屠宰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清理整顿,切实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适时开展生猪屠宰厂(场、点)飞行检查,探索实施生猪屠宰厂(场、点)风险分级管理。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84130日)。全面总结“扫雷行动”情况,系统梳理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不足,形成一批典型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各乡镇场(街道)要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对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保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着力解决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县畜牧、公安、市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重要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或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场(街道)要强化猪肉准出准入对接、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督促生猪屠宰厂(场、点)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乡镇场(街道)要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加强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安全猪肉巡回宣传行动,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格肉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根据举报线索开展监管执法。

(五)加强舆情监测,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场(街道)于每月2日前向县畜牧水产局报送本地上月生猪屠宰“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大要案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各乡镇场(街道)于2017年9月、2018年1月的4日前县畜牧水产局报送前一阶段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2018年4月5日前报送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易水根

联系电话:0795-2521920(传真)

电子邮箱:sg2521920@163.com

附件:1.上高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协议书

2.上高县  乡镇(场、街道)生猪屠宰监管“扫雷

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上高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被委托方)进行生猪屠宰加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屠宰的生猪需经过产地检疫,佩戴耳标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甲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到乙方屠宰场。

2.委托屠宰的生猪需确保没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所有相关的处理费用。

3.甲方有权察看对屠宰加工的全过程或观看屠宰加工全过程的监控视频。

4.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销售经检疫、检验合格并取得“两证两章”的生猪产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运来的生猪,乙方必须进行入场查验,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瘦肉精”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屠宰场。

2.严格按标准屠宰生猪,并配合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的抽样监测等工作。

3.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并对质量负责。

4.有权按规定对不合格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确定,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县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