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0日
宜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2〕5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方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应重点补助公务员患大病、重病、特殊慢性病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规定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下列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3.各级行政机关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5.各级审判机关
6.各级检察机关
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和来源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和退休金总额的3%,由各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1%划入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其个人门诊就医购药费用支出及抵扣进入医保统筹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自付部分;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2%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除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外的个人负担部分,再按以下标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中给于补助:
1.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0-6万元,含6万元)个人自付部分补助30%;
2.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35万元以内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补助60%。
(三)大病救助。对年度内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渠道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超出5万元(限医保定点机构医疗费,不含诊所及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外购药品费)以上的,超出部分可通过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经医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给予60%大病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户和支出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
(四)各级财政局负责同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财政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各级审计局负责对同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的审计。
第七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第八条 驻宜中央、省属公务员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其医疗补助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并按照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在规定时间内缴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户。
第九条 为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筹措医疗补助资金的0.5%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