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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市民政局: 报来《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请示》(宜民字〔2017〕23号)收悉,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将2017年宜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 2.同意将2017年宜春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 3.同意将2017年宜春城市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5元,农村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 以上标准,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2017年5月11日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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