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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7年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批复

2017-05-24 10:22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市民政局:

报来《关于确定宜春市2017年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请示》(宜民字〔2017〕24号)收悉。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2017年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13726元。同时,家庭人均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下同)指标上限41178元。

2.同意2017年宜春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6322元。同时,家庭人均财产指标上限18965元。

以上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2017年5月11日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