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上高县委上字〔2017〕2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陈鹤鸣同志为县商务局局长;
冷报田同志为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黄虎生同志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黄细吉同志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正科级,列仇思伟同志之前);
罗忠才同志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卢晓宝同志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金凡同志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冷卫军同志为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袁四牯同志为江西镜山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邓桂林同志为县森林公安局主任科员;
熊凯同志为县公安局副局长;
晏春华同志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黄世云同志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晏雪涌同志为县公安局敖阳派出所所长;
黄友生同志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罗斌同志为县公安局锦江派出所所长;
姚祥展同志为县公安局田心派出所所长;
李冀勇同志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
晏冰新同志为县公安局敖山派出所所长;
刘永锋同志为县公安局徐家渡派出所所长;
李立同志为县公安局泗溪派出所所长;
江绍平同志为县公安局蒙山派出所所长;
李喜生同志为县公安局新界埠派出所所长;
刘建平同志为县公安局塔下派出所所长;
甘平同志为县公安局翰堂派出所所长;
晏帮圣同志为县公安局野市派出所所长;
邓军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曹伟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伏全安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
邹学文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港中队中队长;
曾佑兴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泗溪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冷征宇同志为县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东升同志为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冷报田同志的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职务;
卢晓宝同志的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金凡同志的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冷卫军同志的县公安局塔下派出所所长职务;
袁四牯同志的县财政预算外中心主任职务;
熊凯同志的县公安局敖阳派出所所长职务;
晏春华同志的县公安局翰堂派出所所长职务;
黄世云同志的县公安局锦江派出所所长职务;
黄友生同志的县公安局敖山派出所所长职务;
罗斌同志的县公安局田心派出所所长职务;
李冀勇同志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港中队中队长职务;
晏冰新同志的县公安局徐家渡派出所所长职务;
李立同志的县公安局蒙山派出所所长职务;
江绍平同志的县公安局新界埠派出所所长职务;
曹伟同志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职务;
陈小林同志的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邓果英同志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黄晓青同志的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黄湖明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职务;
黄琦琮同志的县公安局泗溪派出所所长职务;
熊绍峰同志的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回县公安局工作,保留正科级待遇;
戈绍忠同志的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镜山派出所所长职务;
张勇同志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赵子明同志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谢光华同志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泗溪中队中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李国平同志的县商务局局长职务;
晏桂忠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侦查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