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奖励和津贴补贴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宜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标准发放政府性奖励和津贴补贴的通知》(宜财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政府性奖励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性奖励发放规定
(一)明确发放项目
政府性奖励是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部门)根据工作绩效考核向干部职工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未经批准的奖励一律不得发放。
经批准的政府性奖励有:文明单位奖(含市级文明单位奖、省级文明单位奖、全国文明单位奖)、计划生育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履行综治职责任务先进单位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招商引资奖、信访先进奖、跑项争资奖、财税增收奖、乡级财政收入奖、政府绩效考核综合奖、第13个月工资(即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二)严格执行标准
1.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1)市级文明单位奖:1个月工资;
(2)省级文明单位奖按市级文明单位奖标准的2倍发放;
(3)全国文明单位奖按市级文明单位奖标准的2.5倍发放。
同时获得两个或三个文明单位奖的,按当年最高奖励标准发放,不得累计、重复发放。
2.计划生育奖:一个月基本工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履行综治职责任务先进单位奖:人均两个月工资。
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评为公共机构节能优秀单位的,按当年单位在册职工每人一个月工资增发奖金;评为公共机构节能达标单位的,按当年单位在册职工每人半个月工资增发奖金。
5.招商引资奖:一个月基本工资。
6.信访先进奖: 一个月工资。
以上奖励,单位每年发放最多不超过5个月(不含年终一次性奖金)。政府绩效考核综合奖等其他政府性奖励,按照县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奖励标准说明
1.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含参公单位人员)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工资(含津补贴):机关包括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含第13个月工资)。
3.第13个月基本工资(即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第13个月工资。
二、规范津贴补贴管理
(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发放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政策规定,自工资调整后,冻结规范后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的增长,各地、各单位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二)其他津贴补贴发放
1、根据宜府办发〔2007〕41号、46号、宜财发〔2007〕17号有关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县委县政府重大活动的节假日加班等加班补助,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江西省政府《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以及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赣人社发〔2012〕71号、赣人字〔2007〕331号文件规定,高温津贴:室外960元/人·年、室内640元/人·年;取暖费:室外360元/人·年、室内240元/人·年。
4.通讯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宜办发〔1999〕15号文件规定。
5.严格按照《上高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上府办发〔2016〕18号)文件规定执行。
6.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车改补贴也须严格按车改实施方案执行。
7.根据上工发〔2015〕3号文件规定,工会经费可以列支的项目有:逢年过节慰问品、会员生日慰问品、职工文体活动经费等。
(三)事业单位不得超绩效工资控制总额发放绩效工资。
(四)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具体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但其奖励应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予以体现。
(五)凡没有明确规定发放的加班补贴、先进单位奖金、交通补贴、年节福利等一律不得发放。
三、严肃财经纪律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并在财务决算中单独反映。
(二)政府性奖励和津贴补贴发放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规矩的高度重视政府性奖励和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的规范工作,严格按标准发放。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政府性奖励和津贴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纪发〔2012〕4号、监察部第31号令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具体事项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2017年及以后年度获得的政府性奖励,按照此规定执行。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