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高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7日
上高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桥涵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园林绿地、公共场地、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道路建设用地、涵洞、地下通道等及附属设施)。
(二)县城管局是本县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工作。
(三)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监管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顶管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二、审批程序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提出申请。城管窗口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法定节假日或县城举办重大活动,可暂停办理审批工作。
(二)经批准后,挖掘人应协助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协调会,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各管线单位应按规定同步敷设或迁移所属管线,避免重复开挖。
1、各类建设项目不应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城管部门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或一次性开挖长度超过100米、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县政府批准,并加倍收取挖掘费用。
3、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同沟槽敷设。
(四)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主干道、快速路和穿越道路的,应当采取顶管作业,不允许开放性挖掘。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县政府批准。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次干道和支路的,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
(五)城市道路附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到场,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六)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因冬季气温低,沥青道路无法及时修复,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停止办理城市道路的挖掘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原则上采取顶管作业,因地下管网复杂、地质条件不符合顶管作业要求的,须上报县政府批准。
三、挖掘施工要求
(一)严格控制道路挖掘行为,按照勘察、检查、验收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督,保证挖掘施工按规定实施。
(二)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因施工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四)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
(五)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
(六)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监管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七)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八)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敷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回填材料、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九)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单位,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四、沟槽修复
(一)主次干道过街挖掘沟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修复。城市道路路面修复技术标准执行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二)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三)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7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
(四)修复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监管单位可以调整修复单位,确保沟槽及时修复。
(五)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的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五、监督管理
(一)县城管局应当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二)在挖掘工程开工前,城管部门应检查围挡材料、警示标志、告示牌等到位情况,以及安全、环保、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在挖掘工程开挖过程中,城管部门应检查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和挖掘面积、工期等许可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2、在挖掘工程回填过程中,城管部门应检查回填材料和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3、在挖掘工程修复过程中,城管部门应检查修复的质量和及时性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做到工完场清。
六、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对象是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机关是县城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费依据是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见附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城管局年初预算,专款用于城市道路挖掘的修复和管理,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七、罚则
(一)未经县城管局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2、擅自开、改通道口和改装人行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现状的;
3、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修复、清场的;
4、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对阻扰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任务和殴打、谩骂管理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未定期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对有关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八、附则
(一)锦阳新区道路挖掘管理纳入本办法,审批同时需经锦阳新区管理委会备案;工业园道路挖掘管理参照本办法进行。
(二)本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项目标准
附件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项目标准
收费项目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