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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安全生产

2016-08-15 11:13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安全生产

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市驻县企业:

目前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避免高温异常天气对广大劳动者造成健康损害,全面强化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将防暑降温工作列入近期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有针对性地指导辖区内、行业内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确保防范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用人单位、每一个工作场所和每一个工作岗位。

二、落实责任,硬化措施

1、落实主体责任。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抓早抓实,确保组织领导、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广泛开展防暑降温专题教育。要通过宣传培训,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产生的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以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生产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和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4、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严禁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的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严禁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5、依法保障劳动合法权益。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受高温天气作业影响导致中暑等情况发生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做好隐患排查。认真查找本单位、本企业防暑降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采取积极有效的改进措施,努力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宜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7、制定应急措施。各用人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演练。同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数量、作业环境、作业条件、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等具体要素,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够的急救药品。

三、加强监管,严肃追责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督促指导辖区内、行业内企业和单位扎实有效地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县安委会将采取“四不两直”的督查方式组织专项督查,对全县建筑工地、非煤矿山、露天作业场所、危化企业和一切高温作业岗位进行实地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强令劳动者在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或加班加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导致事故发生的,还将实行“一案双查”,除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停工停产、立案查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之外,还将严肃追究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失职失察责任。请各督查组将督查情况总结材料于2016年7月22日前交县安委办。

2016年7月15日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