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情况
(编号60-22)宜春市上高县敖山镇320国道旁华源玻璃厂排放刺鼻废气,下雨天尤为严重。
二、交办的信访件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具体承办单位:上高县环保局
接办时间:2016年8月8日
办理时间:2016年8月9日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希望解决污染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华源玻璃厂全称为上高华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上高县敖山镇,该企业前身为江西兴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公司2007年成立,2014年5月变更为上高华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变更已由宜春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宜环评函字[2014]92号)。上高华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玻璃制品生产线项目于2015年4月15日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宜环评验字[2015]50号)。项目以纯碱、方解石、石英砂、锂瓷石粉、硝酸钠、回收的玻璃酒瓶等为原料,经配料、加料、熔化、成型、退火等工序后形成成品。废气主要来源于窑炉废气,窑炉废气经碱水喷淋塔处理后经45米高的烟囱排放。
五、调查核实经过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2016年8月9日,上高县环境保护局工业园分局执法人员黄泳、欧阳小华,对上高华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该企业正常生产,现场检查窑炉脱硫塔正常运行,脱硫碱水循环水现场PH试纸检测为碱性。上高县环境监测站分别对该企业窑炉废气和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如下(上环监字[2016]第J—054号):
1、窑炉出口废气:烟(粉)尘31 mg/m3,二氧化硫44.1 mg/m3
2、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化学需氧量7.53 mg/L,氨氮0.43 mg/L
监测结果表明,窑炉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烟(粉)尘200 mg/m3 二氧化硫850 mg/m3】;废水总排口中各污染物排放达到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 mg/L,氨氮15 mg/L】。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场检查未发现问题,反应不属实。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
要求完善运行记录,加强巡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八、问题解决情况
已经解决。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对该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我县将于8月12日通过上高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中共上高县委
上高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