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鼓励金融单位支持地方经济
建设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鼓励金融单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2日
关于鼓励金融单位支持地方经济
建设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金融单位积极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核销呆账贷款,全力支持上高县域经济的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辖金融单位充分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进行奖励,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上高监管办事处;农业发展银行上高县支行、工商银行上高县支行、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中国银行上高县支行、建设银行上高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上高县支行、上高县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发放贷款的县外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奖惩办法
侧重于奖励各银行对上高经济建设尤其是工业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具体内容为:
1、各银行信贷投入年末增幅不低于全市本系统内平均增幅的,按照季平均增量的0.4‰予以奖励(其中工业贷款按照季平均增量的1.2‰予以奖励);增幅低于全市本系统内平均增幅的,按照季平均增量的0.2‰(其中工业贷款按照季平均增量的0.6‰)予以奖励。
2、呆帐贷款核销按年度核销金额的2‰弥补核销成本。
3、对年末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1亿元以上,同时增幅不低于全市本系统内平均增幅的金融单位的领导班子另奖励1万元。
4、政府融资平台年末贷款余额增加额按照每4000万元另奖励金融单位的领导班子1万元。
5、对人民银行、银监办的奖励,如年内县内各银行总信贷投放年末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按照各金融单位奖金总额的平均额分别予以奖励;增幅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按县内各金融单位奖金总额的平均额的三分之二分别予以奖励。
6、房地产贷款、政策性贷款不纳入奖励范围。
7、鼓励引进埠外金融机构,对促成埠外银行在上高新设立分支机构或村镇银行的,每新设立一家分别奖励人民银行、银监办3万元;若引进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埠外银行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别奖励人民银行、银监办5万元。
8、县人民银行要积极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加大窗口指导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单位加大有效信贷投入;银监办要加强对金融单位信贷投放风险性、合规性、真实性的日常监测工作,做好监管与支持相结合的有效工作。信贷投放年末增幅未达到本系统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金融单位,县政府取消其年度工作评先资格;年末信贷投放负增长或零增长的金融单位,县政府在财政拨款单位开户结算上对该金融单位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9、上述各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三、配套措施
1、定期报送金融工作简报。每月由县人民银行收集辖内金融机构的管理、业务信息形成工作简报向有关部门报送,报送的主要内容是:(1)各金融机构当月存、贷总量指标及增减变化情况;(2)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和信贷营销政策方面的改革动态,包括季度或年度信贷计划编制、信贷审批权、信贷考核办法等方面的变化情况;(3)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房地产信贷、中小企业信贷、农户信贷、助学信贷、票据承兑贴现等信贷业务运行与创新方面的基本情况;(4)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主要投向与投量;(5)各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6)相关货币政策出台后的效应;(7)各项货币信贷政策实施或信贷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金融机构在金融工作中遇到的需要由县政府或县人民银行协调解决的问题。
2、严格考核。每年年初由县政府牵头,县人民银行、银监办、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各金融单位上一年度有关数据逐个进行核实,并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其它事项
1、获奖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单位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
2、县政府每年印发奖励通报,抄送市金融办、各金融机构的上级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
3、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群团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