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开展2013年净空净水净土行动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3年净空净水净土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3〕84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3年净空净水净土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字〔2013〕9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空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我县开展2013年净空净水净土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净空”行动
(一)加快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
进一步加强陶瓷行业的环境监管,全县所有陶瓷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脱硫工艺或煤改天然气为燃料,并制定二氧化硫治理方案。陶瓷企业选用天然气替代燃料煤的,必须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选用碱液脱硫塔脱硫工艺的,必须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并投入运行,否则将予以停产整改,2013年底以前仍不能完成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积极推进江西上高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重点工程的建设,削减氮氧化物的排放,脱硝效率达70%以上。今年要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工程方案编制工作,确保按《江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到位。(环保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配合)
(二)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2〕159号)有关规定,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辆。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化报废机动车定点回收拆解企业监管。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每月报送拆解数据。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交警大队、物资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
加强机动车黄绿标管理,确保12月底全县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90%以上,落实我县城区“黄标车”限行规定。积极开展机动车“冒黑烟”专项整治行动,开设举报电话12369,严控车辆“冒黑烟”现象。(环保、交警大队负责)
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油改气”工作。(发改部门牵头,质监、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配合)
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商业、质监、工商部门牵头,石油分公司配合)
(三)加强扬尘控制
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8月底前制定出台控制扬尘污染方案。施工工地要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县城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30%以上。加强县城及周边道路环境整治,严肃查处超限、超载行为和跑、冒、滴、漏现象。同时,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建设部门牵头,公路分局、城市管理部门配合)
(四)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督促园区企业尽快使用清洁能源
逐步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划定一定区域为高污染燃料限燃区,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更加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继续推进城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完成园区管道天然气建设,管道天然气能通达的所有企业必须使用天然气,不得使用煤炭、重油等燃料;不得引进新的陶瓷生产项目和扩建项目,现有分期建设的陶瓷企业,续建生产线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等燃料。(环保部门牵头,发改、工信、建设、工业园区等部门配合)
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水煤浆、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木柴、秸杆、锯末、稻壳、木制品边角料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城区新改扩建餐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字〔2012〕180号)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环保、发改、工信部门牵头,城管、工商、药监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按照“十二五”国家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的要求,加快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开展县城空气质量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加强灰霾天气形成机制研究,建立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动态调控不利气象条件生成区域的社会生产和区域交通等活动,尽可能降低不利天气造成的危害。(环保、气象部门牵头,交警、交通等部门配合)
二、“净水”行动
(一)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
建立完善县城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和标识,开展县城集中饮用水取水口周边环境整治,加强对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防止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再出现新的工业排污口和近岸污染源。积极开展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规划,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乡镇(场)必须在2013年10月底前向县政府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行为,防止非法新增排污口,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环保、水利部门牵头,城管、建设部门,敖阳街道配合)
(二)突出重点行业监管
对2006年以来全县新建工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进行专项排查,排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全面落实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严厉打击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按照《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府办发〔2012〕74号)要求,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力度,未通过环保验收的生产企业必须在2013年12月底以前申请环保验收;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或予以关闭。(环保部门负责)
全面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企业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废水等行为;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妥善处理异味扰民问题。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与处置制度,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或丢弃危险废物等行为。推进涉铅、汞、镉、铬、砷五种重金属排放重点防控企业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完成第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如期完成今年水污染物减排项目,促进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环保部门牵头,发改、安监、工信、工业园部门配合)
(三)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加强运营监管的通知》,如期完成城镇排水管网年度建设任务,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和浓度。加快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扩建工程以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确保以上项目2013年底投入运行。严格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污水处理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2号)规定,加强我县污水处理运营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行为。(城管部门、工业园区牵头,环保、发改、建设、城投部门配合)
(四)加大水质监测力度
加快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尽早完成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并对县城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加强水库水质监测,每年确保对小(一)型以上水库监测两次以上,对中型水库和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确保每年一次送市监测站监测。(环保部门牵头,财政、水利、建设等部门配合)
三、“净土”行动
(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综合整治
按照《宜春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实施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总量控制,优化重金属排放企业空间布局,严格审批。合理规划电镀、铅酸蓄电池、金属冶炼、制革企业等建设,规范铜、镍、锌等重金属再生利用行业发展。(环保部门牵头,发改、工信、质监部门配合)
进一步加大对产生、使用、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铅酸蓄电池、开采、冶炼、烧碱制造、印染、制革、电镀工业、重金属加工行业等的检查力度,严防铅、汞、镉、砷、铬、锰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环保部门牵头,工信、发改、国土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建设
根据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分类处理措施。年内完成上高天明化工遗留铬渣堆存场土壤修复工作。积极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环保、国土部门牵头,发改、农业、林业、财政、建设部门配合)
(三)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和水库退出承包工作》要求,坚持综合利用优先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制度,实行畜禽养殖区域、总量双重控制,推广农牧结合、资源利用等生态化治理模式。推行畜禽清洁养殖和生态养殖,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产业为突破口,继续高位推进规范生猪养殖,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适度规模养殖。加大污染治理投入,推进污染治理工程及农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重大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改造。(畜牧水产、水利部门牵头,环保、发改、农业部门配合)
(四)加强土壤污染健康预警能力
围绕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两大污染源,加强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确保我县环境监测部门逐步掌握土壤重金属、有机物监测能力。逐步开展农产品场地、饮用水源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门牵头,农业、国土部门配合)
(五)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
完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体系。在城市郊区、重点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溉区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定期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定期通报农产品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相关信息,加强农产品安全和土壤环境质量的双重监管。(农业部门牵头,卫生部门配合)
(六)集中开展涉重等重点行业整治的“回头看”活动
对现有涉重金属排放的重点企业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停产整治效果、取缔关停措施落实等情况,对未能落实有关措施并引发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环保部门牵头,工信、卫生、安监等部门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净空、净水、净土行动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狠抓落实、悉心操作,各牵头单位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乡镇(场、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各牵头单位要在12月10日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汇总后报县政府。要强化宣传引导,严格监督检查,确保顺利通过省、市对净空、净水、净土行动的专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