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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高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8-28 09:44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高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8日

      

上高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省环保厅等七部门《江西省2013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13年7月至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重点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及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切实把好陶瓷行业环保审批关,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监管的意见》要求,加大对陶瓷企业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按照自身条件尽快进行脱硫除尘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一律予以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

(二)集中开展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回头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回头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企业执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制造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 “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材料、制剂、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一律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减少污染排放

继续督促各乡镇场(街道)严格落实《上高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实施意见》(上办发〔2011〕25号)文件的要求,督促限养区、可养区的规模化养殖场的治理、生猪散养户聚集区域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深入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严格检查其选址、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整改落实,全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消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量。

三、时间安排

集中在7月至11月份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7月18日前,由县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的部署动员,并落实好信息报送相关工作。

(二)检查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利用3个月时间,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9月10日前公布一批典型案件信息。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从10月15日开始,由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11月10日前,将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监督指导。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医药制造、畜禽养殖等企业工作的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施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严格环境执法。环保、工商、供电、工业园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