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高县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7日
上高县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所处层面的外部运行环境,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吸纳和配置金融资源的能力,提高吸引金融资源尤其是信贷资金的竞争力,加大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现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必要性
(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充分发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核心作用的前提条件,通过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运行,共同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生态环境是影响资金流向的重要因素。我县要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高效的执法、良好的社会信用、健全运行的中介机构、优良的客户群体和融洽的银企关系,对吸引更多的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就是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就是要推动金融业与其外部环境之间实现和谐发展,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可以更好地发挥金融的核心作用,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实现银企双赢的基本要求。金融机构和企业都是金融生态圈中的微观主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发展与支持,金融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良好的金融外部环境。
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措施
(一)良好信用环境建设
1.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依托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积极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贷征信数据库、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金融风险评估体系、反洗钱协调机制等,实现信用信息的汇集、建档、交换与共享。继续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把执行货币政策、实施“窗口指导”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企业流动。
2.开展“信用社会”建设。要继续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各企业要依照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按照真实、合规、透明的要求,主动接受银行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要严格执行借款合同,保证按时还本付息。企业在改制、重组、破产过程中,不逃废、悬空金融债务,银行要合理利用相关政策,依法给予支持。要扎实推进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信用中介、信用企业、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等相关信用创建活动。农业部门和信用联社要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镇)评选活动,严格按照信用户、信用村(镇)的标准,做好评定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改善信用环境。各乡镇场(街道)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杜绝行政行为和地方保护对金融活动的直接或间接干预,完善金融债务的法律手续,制定明确的年度还款目标和还款计划,取信于各家金融机构。
3.全力打造“诚信政府”。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以取信于民、服务社会和依法行政为主的政府信用系统,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的企业信息系统,以个人信用数据收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权保护为主的个人信息系统,以信用咨询、信用公证、信用担保为主的社会服务系统等四大信用系统,从正面激励和逆向惩戒两个方面,推动全社会加速形成重诺守信的良好信用文化。在公务员录用和提拔、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将个人信用情况纳入考核范围,把招投标主体的信用情况纳入资格审查范围和竞标资格。
(二)规范制度环境建设
1.搭建政银对话平台。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发改委、统计局、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各家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掌握国家金融政策,分析判断金融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通报全县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经济决策,为金融机构支持全县经济发展、调整信贷结构、确定信贷投向、促进银企合作提供依据。
2.搭建银企沟通平台。由县发改委、金融办、民营企业局、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县国资办、建设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及时筛选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和项目,分行业、分区域不定期举办专题洽谈会、推介会,多渠道促进银企合作,有效满足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需求。
3.抓好日常联系制度。县金融办要主动与金融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研究金融运行动态,定期通报金融运行的主要情况,为县委、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与企业间存在的问题,加强银企间的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正常金融秩序的情况,县金融办、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三)完善法制环境建设
1.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人民法院要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在受理金融诉讼案件时,要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审结的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公证的事先预防和强制执行作用,积极开展金融公证业务,提高违约合同执行率。
2.建立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制定逃废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处置不良贷款、金融机构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务同业联合制裁制度。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登记、年检等手段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打击制裁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由政法部门牵头制定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的限制措施,并对逃废债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有效维护和保障金融债权。
3.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有效识别非法集资和变相非法集资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监管部门认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公安部门要依法迅速查处,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4.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参与,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从源头上监测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异常和可疑资金活动,及时发现并截断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防止其扩大和蔓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四)协调市场环境建设
1.强化考核激励机制。修订完善鼓励金融单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奖励办法,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进一步激励银行机构将新增贷款投向本区域用于经济发展。
2.做强做大担保机构。县民营企业局要围绕扩大规模、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发挥效益等重点,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尽快形成防范风险能力强、制度健全完善、业务操作规范、担保范围覆盖全县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
3.扶优扶强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抵押物评估、住房抵押登记和处置不良资产等业务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4.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假报告、虚假信息、虚假认证、虚假评估等行为。支持发展一批讲诚信、有一定实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简化手续,降低企业经营和信贷成本。支持和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
三、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措施
(一)强化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人民银行要加强调研分析工作,紧密结合上高实际,密切关注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围绕县委、县政府关注的课题开展调研,从金融的视角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同时,为商业银行信贷投放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监管部门要全面分析和把握我县金融业经营状况,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加大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顺势而为,强力策应县委、县政府“挺进第一方阵、建设中等城市”目标,努力开创快速高效绿色经济社会发展之路,尤其要围绕我县支柱产业的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我县鞋业、食品、新型建材等支柱产业的发展,加速产业裂变扩张,形成产品配套、合作紧密的生产链条,促进产业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形成产业聚集能力。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围绕提高科技含量、强化地方特色和形成规模效益,突出支持一批重点技改项目,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延伸产业链,形成集群经济。
(三)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各金融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信誉好的企业要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先为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授信、贷款、支付清算、财务管理等一系列优惠服务。对评估可行且有还款来源的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申报,尽快立项,果断介入,全力支持;要积极运用多种信贷方式,大胆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支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大额资金,鼓励采取银团贷款等信贷方式予以支持,并积极争取各自上级行的直接贷款。
(四)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各涉农金融机构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加大信贷支持“三农”力度。大力发展和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积极探索“仓单+信贷”、“应收账款+信贷”、“商标权+信贷”、“信贷+保险”等模式,支持和引导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经营风险。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市场开发潜力的农户扩大生产经营。
(五)积极争取设立新型金融机构。采取上门拜访、发函邀请、搭建政银沟通平台等方式,进一步搅动金融市场,促进企业融资,争取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埠外金融机构来上高落户,通过打造新的融资平台,为我县经济获得信贷支持开辟一条新途径。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人民银行行长和县金融办主任为副组长,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商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县农发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优势,广泛开展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完善考核机制。落实专项经费,用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探索建立全县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形成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促进全县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