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 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流动人口服务和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县流动人口增长迅速,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0]45号)、《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助推幸福宜春建设的通知》(宜字[2011]89号)、《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覆盖全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体系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和谐平安上高建设目标,贯彻落实《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从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入手,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到位、管理高效”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和完善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组织网络 (一)县级成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流管办)。按照“政府牵头、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胡彩明为组长,公安、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房管、人口计生、民政、教育、工商、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主要负责贯彻上级流动人口服务及管理工作要求,下发制定相关文件、规定,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调配相关职能部门倒查发生在出租房屋的重大问题,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抓好流动人口专管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流管站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资料,负责对外县(市、区)流动人口的函调工作。 (二)乡镇场(街道)成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站(简称流管站)。在乡镇场(街道)社会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管站,由乡镇场(街道)分管领导为站长,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派出所所长、人口计生办主任为副站长,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流管站整合综治、公安、计生等部门力量,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婚育证明查验、开展有关税费代征代收和投诉受理等工作,指导组织、检查村(居)委会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村(居)委会流管分站日常工作资料,并及时上报县流管办。 (三)村(居)委会成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分站(简称流管分站)。由村(居)委会主任为分站站长,驻村派出所民警为副站长,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和网格管理员为成员。流管分站主要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等基本信息的采集,将有关情况录入电脑,定期上报信息资料;提供劳动就业信息、法律法规宣传等服务工作;对流动人口和房屋进行日常巡查、跟踪走访,做到街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全面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组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每个乡镇场(街道)流管站和每个村(居)流管分站要有一名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流管办负责抓好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常态化流动人口及房屋租赁的申报、登记、录入、办证工作机制。由县流管办统一制定流动人口及房屋租赁的申报、登记、录入、办证的工作流程,各乡镇场(街道)流管站及村(居)流管分站将工作流程公示并照章执行。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及房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县、乡和村(居)三级联网。该系统作为“全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的一个子系统,统一规划。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录入江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租赁房屋信息同时录入公安应用平台。 (三)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集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采集流动人口及租赁房屋信息活动。县流管办负责统一制表、统一部署,并按要求将流动人口及租赁房屋的信息采集工作,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场(街道)及村(居)委会,集中一个月时间完成信息采集任务。 四、职责任务 (一)落实部门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居住证办理,负责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指导乡镇场(街道)和村(居)开展对租赁房屋的治安检查和安全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县房管局负责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负责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查处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从事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违规的房屋中介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流动人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通就业培训信息网络,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中介就业培训,负责依法处理涉及流动人员的劳动争议,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利益。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管理,依法保障其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落实救助经费,规范资金使用,保障救助工作开展,依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收养登记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范围,在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监测、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县司法局负责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村(居)活动,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对成建制施工队伍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县人口和计生委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督促基层开展流动人口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婚育证明查验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集中外出和返乡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维护车站等场所的工作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团县委负责督促、指导流动人口居住地基层团组织联络流动青少年,教育引导他们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形成以居住地团组织为主、原所在地和现居地团组织密切配合的流动团员青年管理机制。 县妇联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创建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助学就学等服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及中介的责任。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配合房屋出租人进行登记;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人员;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房屋出租人应在流动人口入住时查验流动人口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房屋出租人本人或督促承租流动人口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通过乡镇场(街道)流管站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当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向房管部门或通过乡镇场(街道)流管站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流动人口协管员进行入户调查;发现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物业服务单位以及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房管部门和流管站开展流动人口、租赁房屋信息的采集、报送等服务管理工作。 (三)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反《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督导,各有关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要不定期召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口协查通报制和租赁房屋备案登记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健全考核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居)干部和协管员的奖金、工资挂钩,并作为乡镇场(街道)、派出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单位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责任倒查。凡是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其它问题,经检查发现确属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的,要严格进行责任倒查。责任查究分日常例查和发生重大问题倒查。日常例查由县流管办负责组织进行,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发生重大问题倒查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发生问题的危害程度及性质,从村(居)开始逐级进行责任倒查。确属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工作要求而造成发生重大问题的,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从严追究乡镇场(街道)、县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责任人责任。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