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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上府发[2011]7号
上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水平,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1]2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工作的补充通知》(赣民字[2011]17号)文件精神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我县2011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2010年的月保障标准25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由2010年的月保障标准110元提高到130元。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在2010年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月平均补差水平达到200元以上;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5元,月平均补差水平达到90元以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城乡低保 提标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