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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10-25 12:30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上府发[2011]9号

 

 

上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高县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上高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1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宜府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城乡困难群众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于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  开展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它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

 

3、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4、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吸毒的;

 

5、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群众实际困难程度和救急需要实行分档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并做到一事一审批。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按十档划分,以500元为起点和分档限额,逐档递增,最高档为5000元,特殊情况下可超过5000元,由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县政府领导批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群众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表附后),并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院病历和费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等,属低保户的应同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的,应指导申请对象填写《上高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场、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乡(镇、场、街道)接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张榜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将申报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告知原因。

 

(四)各乡(镇、场、街道)、居委会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必要时进行重点调查。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应做到特事特议特批。

 

(五)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县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入本级建立的临时救助资金专户。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筹资标准应逐年提高。

 

(二)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经县民政局审批后,其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由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直接转入救助对象个人帐户。

 

(三)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应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它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乡(镇、场、街道)民政所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九条  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资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  困难群众  临时救助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180份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