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上高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高县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高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探索创建创业型城市新路,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激活创业主体,保护创业成果,推动我县新一轮的创业高潮,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促进和谐上高建设。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策支持,城乡统筹,体现创业扶持的普惠性。
2、坚持创新创业,产业提升,体现创业推动的示范性。
3、坚持科学规划,市场引导,体现创业发展的长效性。
4、坚持社会动员,全民参与,体现创业群体的全民性。
5、坚持部门协作,分工负责,体现创业服务的整体性。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全县创业活动指数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创业活动对就业贡献率和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显著增强,创业者和社会各界对城市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满意度显著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在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期间,创业比例和带动就业成效明显提高。
四、工作任务
1、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县、乡两级都要形成政府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抓落实、社会机构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2、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全民创业政策落实力度,根据实际,完善配套措施,使创业者充分得到就业创业政策的支持,形成门槛低、覆盖广的创业环境。
3、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形成县、乡(镇、场、街道)全面覆盖的创业培训网络,确保全县城乡所有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和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建立多层次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创业实训,确保初次创业者得到综合的政策扶持和服务,提高培训后创业成功率。
4、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场、街道)两级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建立健全县、乡(镇、场、街道)、村三级创业服务公共平台、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形成基本成熟的创业服务体系。
5、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做到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工作进度定期督查,工作机制规范运行,工作成效严格考核,促进创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宣传发动
1、根据《宜春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实施方案,明确全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和创建责任。责任单位:县政府办。
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创建创业型城市专栏进行专题宣传,编印创业扶持政策手册,宣传、表彰创业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建立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挂点联系制度,分块负责,任务到人,确保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政府办。
以上工作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完善政策措施
1、实行城乡统筹,推动全民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改善行政管理,各部门要按管理权限,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类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要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及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2、制定有利于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的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搞好服务业、新型农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的规划,拓宽广大劳动者、创业者的创业空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3、制定落实财政担保政策的措施,加大财政扶持创业力度,加强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4、落实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措施。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扩大小额贷款覆盖面,对符合安置就业的企业落实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5、落实创业孵化政策。根据创业者的需要,建立2-3个创业孵化基地,为处于孵化期的创业者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和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制定《上高县创建创业型城市评价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制定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完善社会化创业指导服务和创业培训的措施办法。责任单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制定企业品牌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企业家队伍发展战略的措施办法。责任单位:县经贸委、县工商联、县工商局、县科技局、县质监局。
9、制定有利于发展创业文化和加快文化、教育、医疗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文化、新闻单位机制转型,拓宽社会资本进入渠道;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创办教育事业。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
10、落实和完善支持创业的税收、工商、土地配套优惠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
以上工作在2009年8月前完成。
(三)夯实基础建设
1、完善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增加各窗口单位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功能。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
2、建设和完善县、乡(镇、场、街道)两级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责任单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
3、加强创业技术服务建设。建立创业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和创业信息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4、发展社会化创业服务组织。按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主等不同创业群体和企业创新创业的需要,建立创业促进协会、行业协会,重点推动就业(创业)促进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建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5、加大投入。将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包括创业培训资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补贴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基金、创建工作专项经费、创业奖励基金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以上工作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
(四)开展专项活动
1、建立创业台帐。对各类创业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自主创业者基本情况的数据库,指导各乡(镇、场、街道)、工业园区建立创业者台帐,实行创业动态登记录入。责任单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总工会、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2、实施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计划、农民工创业培训计划、各类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计划、“小老板”和企业家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责任单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农业局。
3、实施创业项目对接计划。组织实施县工业园“五大产业项目对接计划”、“微小型创业项目对接计划”等。责任单位:县经贸委、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县总工会。
4、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依托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资源、旅游资源及文化、体育等措施,培育文化产业创业带头人,培植文化创业实体,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创意创业。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局、县旅游局。
5、实施“1234小额信贷工程”。2009—2010年,全县通过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和覆盖范围,扶持650人创业,支持300户企业发展,新增3600个就业岗位,小额贷款总规模突破30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实施“创业孵化计划”。整合县、乡(镇、场、街道)和工业园、生态农业园、特色专业市场等创业服务资源,实施多层次创业孵化,培植新的创业实体。2009—2010年,在全县建立2-3个创业孵化基地、3-4家创业实训基地;推介80个创业项目,孵化80个创业实体。责任单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县中小企业局、县旅游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
7、支持发展本土创业。在引进客商投资的同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在外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支持发展有利于带动就业的本土中小型创业项目,落实与客商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县招商局、县经贸委、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中小企业局。
8、支持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开发、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财务代理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以上活动在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陆续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保障。成立上高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创建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县创建工作。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人民银行上高支行、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卫生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中小企业局、县经贸委、县招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旅游局、县广电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场)长、街办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日常工作开展。
(二)落实责任。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活动,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攻坚,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督查考核。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纳入就业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对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严格督导检查。县政府每半年对创建创业型城市进行考核通报,督促各级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对在创建活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组织动员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在全县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