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水平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水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要求,夯实统计工作根基,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夯实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措施。
一、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
1.规范加强县级统计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各类编制使用,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辖区统计任务相匹配的统计人员,建立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的联动机制,确保统计力量充足。进一步优化统计部门的内设机构设置,加强薄弱专业和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现代服务业、碳排放统计等新兴统计监测的岗位设置和力量配备;加强县级政府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参加国家统计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法资格,确保至少有2名持证上岗的统计执法人员,满足统计监督检查的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落实对下级统计岗位的人员变动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2.突出加强开发区统计力量。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职能的部门,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与统计任务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并加强管理。建立完善辖区统计工作网络,确保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3.着力加强乡级统计力量。乡镇(街道、管理处)等乡级单位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岗位,配备专(兼)职人员,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鼓励设置统计AB岗,经济总量大的地方可增设C岗甚至D岗。要保持乡级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其工作变动或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实施,确保工作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统计公益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4.探索加强村级统计力量。村(社区)要明确由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相对年轻的村(社区)干部担任统计工作负责人,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统计岗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统计调查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岗位不得空置。进一步完善村(社区)统计工作网络,探索建立统计网格员模式,推动村(社区)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二、不断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
5.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将统计日常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助。各地要统筹自有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做好对专项统计调查、大型普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统计现代改革等的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重视加强对基层一线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6.完善统计软硬件设施。各级各地要支持本级统计机构(岗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关于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和相关的业务规范及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统计机构要按标准配备固定办公用房、视频会议室、保密专业电脑、档案资料室等;统计岗位要安排办公用房,配备专用电脑、打印设备和资料档案柜等。(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7.保障统计人员待遇。各级各地要按照政策法规及时落实基层统计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并努力为基层统计人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已取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优先聘任并兑现待遇;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管理处)从事统计工作20年以上的基层统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以上统计局颁发证书,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荣誉感归属感。(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
三、持续提升基层统计队伍素质
8.严把统计人员准入。各级各地要着眼提升基层统计队伍素质,严把基层统计人员准入关,新招录招聘从事基层统计工作的人员应热爱统计岗位,坚持专业、年龄、经历适当,择优录取使用。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规范辅助调查员的选用、培训、考核、监督,明确工作职责和义务,加强管理并落实补助经费,发挥辅助调查员对基层统计力量的重要补充作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
9.加大统计人员培训。各级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人员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等的教育培训,不断充实培训内容,视情加密培训频次,探索创新培训形式。2024年底前实现全省在编在岗基层统计人员统计基础业务培训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四、全面构建基层统计工作合力
10.健全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各级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关于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依程序规范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和项目库的管理及更新维护,严格执行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社区)和调查单位严格落实人员岗位责任,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和统计资料管理,严格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和工作交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和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在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及有经常性统计业务的部门、开发区(园区)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乡镇(街道、管理处)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聘任能力出众、经验丰富的统计人员为首席统计员。(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11.推动企事业单位统计规范化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规范和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保障和便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保持长期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报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岗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自觉接受辖区统计机构(岗位)的业务指导并按时参加其组织的业务培训,准确理解统计报表指标含义,高质量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12.切实加强部门统计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内设机构或岗位,保障必备人员和条件,依法规范报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调查组织管理、业务培训、数据质量控制、资料管理等制度,并自觉依法接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逐步打破数据壁垒。(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3.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构建覆盖省、设区市、县(市、区)及开发区(园区)的统计调查信息化网络;支持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社区)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统计信息化人才培养和统计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网络畅通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信息中心)
五、着力压实基层统计工作责任
14.加强工作组织领导与协调推进。各级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将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依法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建设规划,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担负起部门职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抓手,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及时反映和解决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合力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5.加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对各地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机制,由省统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将其纳入统计督察内容,督导检查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对因不重视、敷衍塞责统计工作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而导致发生系统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纪委省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