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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和赣江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2020-12-08 08:51 来源:江西省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推动完善赣江新区管理体制,使国家级开发区、赣江新区享有更大改革自主权,省政府决定依法将34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国家级开发区、赣江新区认领实施。

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辖区内国家级开发区认领赋权事项并编制承接省级事项目录,赣江新区要认领赋权事项并编制承接省级事项目录,并在报省政府备案的同时抄送省政府相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赣江新区要依法承担认领事项的审批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同时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赋权相关手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推动赋权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江西省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和赣江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认领指导目录

2020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供稿: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