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列》、《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上高县2020年度河湖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上高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1、黄田河管理范围划定(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道)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田心河管理范围划定(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道)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江南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
3、泰溪管理范围划定(有堤防河道)
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罗城圩堤、江东堤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4、斜口港管理范围划定(有堤防河道)
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江口堤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南港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5、钊田河管理范围划定(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道)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界山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
6、田溪河管理范围划定(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道)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路前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土砖陂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
7、耶溪河管理范围划定(有堤防河道)
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锦耶北堤(凌江段)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8、秀溪水管理范围划定(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道)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9、野鸡水管理范围划定(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道)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0、城陂河管理范围划定(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道)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蒙山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
11、水北河管理范围划定(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道)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2、棠浦河管理范围划定(有堤防河道)
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官桥堤、熊家堤、胡家堤、洋港堤、曾家堤、安塘堤均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3、马岗河管理范围划定(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道)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马岗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
1、上高县水库管理范围划定
上高县中型水库有马岗水库、江南水库、南港水库、蒙山水库、保丰水库,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管理范围为50米,溢洪道、泄水闸两侧30米为管理范围,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或库区移民线以下的水域、洲滩、库内岛屿;小型水库有坑尾水库、路前水库、土砖陂水库、界山水库、鸡公尾水库、合作化水库;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管理范围为30米,溢洪道、泄水闸两侧10米为管理范围,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或库区移民线以下的水域、洲滩、库内岛屿。
2、上高县堤防管理范围划定
上高县5级堤防有棠浦河官桥堤、熊家堤、胡家堤、洋港堤、曾家堤、安塘堤,耶溪河凌江堤,泰溪罗城圩堤、江东堤,斜口港江口堤,堤防管理范围线为迎水面堤脚外20米,背水面距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20米。
上高县南港灌区管理范围划定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
灌区工程区管理范围应包括水源枢纽工程、渠首建筑物、渠(管)道、渠系建筑物(渡槽、倒虹吸、涵洞、跌水、陡坡、水闸、隧洞等)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
(1)水源枢纽工程为水库和水闸的,其管理范围分别按水库、水闸工程的划界标准划定。
(2)渠首建筑物为水闸和泵站的,其管理范围分别按水闸、泵站工程的划界标准划定。
(3)干支渠(管)道管理范围线为渠堤外坡脚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米(单侧),边山渠道为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
(4)渡槽、倒虹吸、涵洞、跌水、陡坡、隧洞及小型的水闸、泵站等渠系建筑物的工程管理范围按所在渠道的划界标准划定;大、中型水闸、泵站应与渠道的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5)灌区运行区管理范围为灌区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范围,以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作为灌区运行区管理范围线。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上高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