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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园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0-10-13 09:35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特别说明:本文转自江西省林业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栏目

(违反林地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13年9月,某县林业局对某工业园区产业项目现场查验时,发现该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尚在办理中,未取得正式批复,但项目已动工。经勘测,工程涉及占用林地面积7.5亩。

【办理结果】某县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2、罚款10万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本案中,工业园区未正式取得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批复而先行动工,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故对其行为依照该规定处罚适当。

本案中,被处罚人认为自身无过错,有关手续都具备,并且正在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很快就有批复,一开始很不理解。执法过程中,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其可以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等有关权利,以森林法规和勘测数据等证据现场释法,耐心说服,后被处罚人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并主动配合执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该案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加强依法使用林地意识起到较好的教育作用。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