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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特别说明:本文转自江西省林业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栏目)
【案情简介】2018年8月12日,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湖池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护过程中,发现在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宋家圩水域存在破坏湿地,非法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保护区工作人员当即走访周边村民,了解到是沈某在此处非法开垦,执法人员联系到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办理结果】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沈某立即停止开垦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限期7日内恢复原貌,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整。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沈某非法开垦湿地40余亩,已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故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沈某立即停止开垦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限期7日内恢复原貌,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