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府办发〔2020〕40号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上高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
项目若干规定》等10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81、8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上高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等10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以上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2020年9月15日
关于上高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
建设项目若干规定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资金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我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如下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县直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公司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建设项目”)。
2.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县发改委建立、管理统一的县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本行业县重大建设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送县发改委纳入储备库管理。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属国有企业公司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3.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政府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的编制。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属国有企业项目由监管部门先行提出)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发改委汇总。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明确分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预算;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暂不符合条件又确有需要的,作为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县发改委于12月15日前将政府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其中县发改委作主汇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国资集团补充汇报所涉及的国有企业项目情况。
4.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县发改委及时向有关部门下达建设计划,县财政局对资金来源明确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纳入项目建设经费安排计划,明确由县属国有企业公司安排的资金由其按市场化原则予以筹措,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公司融资落实情况的统筹调度。
5.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以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含县属国有企业公司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必须报送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确定预算控制价。
6.对未纳入政府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且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立项的,由项目单位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7.经项目单位依法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大项目立项审批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情况,限额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审查。
8.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但对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保护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而增加投资的,或因项目配套建设确需增加子项投资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单位研究论证;项目设计变更内容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应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变更内容和预计增减工程量,再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对工程增量是否实施及增量项目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形成会议纪录或纪要。影响单项估算价在1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实施;影响单项估算价10-5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及时通知审计决算中心和财政评审中心及相关单位现场见证,报县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实施;影响单项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9.重大建设项目经批准同意增加投资的,对可分割为独立项目的工程内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招标,新增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招标。
10.实行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由县发改委牵头负责跟踪调度汇总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分两次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分项逐一报告相关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内,承包单位应编报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初审后,按规定送县财政局评审。
12.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县属国有企业公司筹措资金,纳入县财政局统筹监管,遵照“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资金拨付。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建设资金不得拨付,增加预算未按规定评审和报批的,增加价款不得拨付;结算未按规定评审的,剩余工程款不得拨付。
13.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或玩忽职守等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监理、建设等各方共同确认,分清责任后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14.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履行合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关于上高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西省县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2.讨论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或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3.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资金和其他政策支持的文件等;
4.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等;
5.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新增政府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动用预备费中单个金额300万元及以上项目、动用县政府业务归口管理的大型项目经费单个金额300万元及以上项目等;
6.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土地资产,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单项估值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构筑物、车辆等重要资产,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县属主要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重组及单项估值10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含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国有股权等)处置等事项;
7.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土地(房屋)征收的范围及补偿标准、土地(矿产资源)储备和出让、处置以及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等;
8.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调整水(含污水处理)、气、公共交通、城市生活垃圾等关系民生的重大价格;
9.制定地方性政府债务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地方性政府债务的举债、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
10.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主要包括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及处罚事项调整、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
11.各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12.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决策启动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2.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3.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4.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县委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县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行政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启动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决策草案拟定工作计划,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决策草案拟定工作。
决策草案拟定工作计划,应明确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期限,并明确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调研工作方案和是否征求部门意见、是否进行专家论证、是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否召开听证会、是否开展风险评估以及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等。
决策草案拟定工作计划,应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县司法局。
决策草案的形成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调查研究、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研判、拟订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初步研判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2.征求部门意见、部门协调、合规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草案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对决策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人民政府有关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县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部门职责对草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3.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4.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时限一般不少于30天。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5.听证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7.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2.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政府审议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2)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3)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4)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
(5)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法律顾问意见。
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草案后,查验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在2天内将材料转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补充齐全。
4.县司法局收到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在7天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由县司法局提出报告延长审查期限。
5.县司法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1)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
(2)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3)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6.县司法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1)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
(2)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3)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县政府审议。
(四)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上高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草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2.县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由县长或者其委托的县人民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须特别载明,并形成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4.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需要报县委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决策公布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县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重大行政决策后管理
(一)决策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二)决策监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报告。
建立县人民政府决策后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县人大、县政协、新闻媒体和公民对决策是否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社情民意等有权进行监督,对非例外而未经必要程序的决策,有权提出质询和意见。县人大对决策的依据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权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决策有权予以终止或重新修订。
(三)决策调整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1)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2)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3)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2.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参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予明确如下规定。
一、提升预算约束性。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上级下达转移支付或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外,一律不得追加支出预算。加快预算执行,避免资金沉淀,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视年限和性质情况,由县财政部门清理甄别后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二、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全县各项专项资金要严格按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上级直接下达任务清单和执行上级核定补助人数及标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项目进度拨付。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依据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制用款计划,加强预算资金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支出管理。除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规从自身零余额账户向自身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县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允许部分单位保留现有并已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和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核准的因履行特殊资金管理职责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县级预算单位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收支预算的同时,应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和超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资金未落实的,一律不得进行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经县财政部门严格把关后,由采购申请部门或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项目。
五、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津补贴政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除上级明文规定和县政府批准同意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和政府性奖励等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设立津补贴及奖励项目,严禁以加班费、劳务费、评审费、值班费等名目违规发放补贴(事业单位在县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的绩效奖励项目除外);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违规发放福利;严禁通过工会、学会、协会等变通途径发放奖金福利;严禁利用高息集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方式变相发放福利;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严格控制评比等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评比以精神奖励为主;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
六、严格“三公”经费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严格履行因公临时出国报批和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出访团组和人数,严格执行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严禁挪用其他资金及接受资助、摊派转嫁出访费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除保留的特殊车辆及其他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涉及“三公”经费,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录入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系统。
七、严格其他一般性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次数,对超范围、超标准或未经审批的差旅费一律由个人负担,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必须按规定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自行与餐饮单位结账;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县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强化会议管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会议费应做到“一会一结”。严格执行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开展培训原则上在县内进行,不得在培训期间组织到省外调研、考察,不得借学习考察的名义进行公款旅游。
八、严格规范借款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县财政借款,确有必要的,总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签并下达抄告单;总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下达抄告单。县财政部门不得向所有企业出借资金,县国有企业不得向民营企业出借资金(金融类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市场化放贷助贷除外)。
九、严格公务卡结算。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办公费等各类公务支出项目,均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除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外,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十、规范财务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得将公务性支出费用转移或在其它会计科目中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严格大额资金管理,切实履行“三重一大”有关要求。严格编制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中。严格执行财务信息公开规定,除批准的涉密部门外,应主动按规定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公开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绩效目标等内容,并将“三公”经费支出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全省统一监管系统。
十一、规范专账设立。县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对所有财政专户的设立和撤并,必须依法依规,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和撤并预算单位账户。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对财政专户资金和部门监管资金,由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采取定期公开招投标方式,依据银行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的考评激励结果择优存放。
十二、强化审计监督。县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严格审计执法,及时揭露和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每一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切实纠正存在问题。要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任期内单位出现重大财务管理问题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形成大额负债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把财经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执纪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关于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水利设施、道路交通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执行。
第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主体责任,招标人依法发起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公开随机摇号的方式,选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指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EPC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投标。确需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由招标人申请,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施工招标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由县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五条 严禁非法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严禁设置不利于民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条款,严禁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严禁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或者业绩、奖项等过高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明显提高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不得增加与招标无关的条件。
第六条 建设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选用报价承诺法或合理低价法评标;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审总分为100分,其中:企业实力和业绩一般不得超过15分,技术方案应详述评审因素及得分,投标报价应为50-60分。
采用报价承诺法或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设定评标委员会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从其他专家库中抽取。积极推行远程异地网上评标,将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从地域上最大限度地隔离,避免人为干扰。
第八条 建立评标专家动态监管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评标专家的出勤率、评标行为、评标质量实行量化考核和及时预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本级国有资产资金
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
为建立健全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资金管理和治理体系,严格县级政府债务管理,全面提升国有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资产管理程序。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建立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配置标准,专用设备由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置标准报县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2.强化资产收益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出租及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其相应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县财政局核定后予以安排。
3.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县本级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县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县本级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核查,统筹使用好国资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4.建立公务用车集中处置制度。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进行集中处置。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应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程序和方式进行规范处置。
5.建立专用设备处置规范化制度。按照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处置专用设备确定评估价值并进行公示。除国家有规定的特殊资产外,达到报废条件的,经过单位集体决策决议后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由单位向3家以上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进行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处置;评估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在县级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6.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7.建立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政府审批制度。对重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后,报呈县政府审批。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是指:
(1)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土地资产事项;
(2)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单项估值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构筑物、车辆等资产事项;
(3)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等事项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三次流标后,需采取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的事项;
(4)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县属主要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重组及单项估值10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含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国有股权等)处置等事项。
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出租、出借、处置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等国有资产的单项估值低于500万元的,依法依规采取公开招投标(或公开拍卖、拍租)等方式进行。
8.从严管控财政资金。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除有明确要求外,严禁将国库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除特殊规定外,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县财政借款,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事项,须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查批准。
9.强化国有企业资金安全管理。县本级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应加强对监管企业大额资金支出的监督,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实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合法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禁止通过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渠道融资,不得借入高息资金。
10.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加大对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清理和管理力度,禁止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和资金账外循环,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制。
11.严格资金存放管理。县本级国有企业对闲置资金的运作和理财应合法合规,不得向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反担保(金融行业企业除外)。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开展保值增值管理,但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由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采取定期公开招投标方式,依据银行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的考评激励结果择优存放。
12.全口径统一管控债务。县本级政府性债务(含法定限额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实行全口径统筹管理,县级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下属公司,下同)其他债务实行全面管控。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对县级债务统一管理,构建县级政府性债务和县级国有企业其他债务“借、用、管、还”全方位管控体系。
13.规范融资举债机制。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政府及相关部门确需举借债务的,依法在批准限额内通过争取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收益、符合市场化融资要求的重大项目,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可由国有企业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进行市场化融资。
14.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2014年清理甄别的存量债务和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举借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借的除政府债券外的债务,全部纳入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管理。纳入两套系统管理的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县级国有企业、各乡镇负责对所属区域的债务进行日常管理。
15.实施债务限额管理。严格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县财政局统一管控全县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县本级必须在限额内举借债务。对国有企业实行融资举债上限管理,根据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绩效和市场化盈利能力确定其资产负债率上限“警戒线”,“警戒线”以下国有企业可按市场化方式自主开展融资,不得突破“警戒线”融资。
16.建立债务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政府性债务和国有企业其他债务“借、用、管、还”预算管理制度。将政府性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债务还本付息预算,确保到期债务本息按时偿付。县本级及各国有企业应以年度需还本付息情况和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为基础,结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和总体负债情况,合理编制本年度投融资计划和债务还本付息预算。县本级及国有企业融资计划及执行情况应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国有企业在年初投融资计划外承接政府投资项目需新增融资举债,应提前将举债目的、预期收益、偿债安排等进行详细说明,配置价值相当的资产用于项目资金平衡,且资产负债率必须控制在“警戒线”内,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17.完善债务动态监测。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实行政府性债务和国有企业其他债务动态监测全覆盖,建立全口径债务统计监测制度。国有企业的债务应全部纳入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管理,并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本公司资产负债、融资举债、还本付息、债务变动、预算执行等情况书面报县财政局,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年报,由县财政局汇总后呈报县政府。
18.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县本级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置制度,根据债务率等综合指标评估县级债务风险状况,切实防范各类债务风险。切实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严格执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加强监督问责,对违规举债或新增隐性债务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9.坚持量力而行杜绝乡镇新增债务。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在建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规模,严禁豪华装修。对乡镇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举债上项目,脱离财力许可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乡镇债务列入财政决算范围,每年5月1日前必须将上一年年度的债务结算情况和存量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未备案的债务将视同为个人行为。坚决杜绝挪用经管站及其他下属单位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本规定与此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高县关于规范自然资源出让管理和
严格规划执行若干规定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自然资源的配置作用,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严格规划执行。根据国家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范围是上高县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采矿权等自然资源出让。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工业园管委会以及各乡镇(场、街道)负责我县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当年度用地需求,结合上年度土地供应情况,制定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县范围内的土地统一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经县规委会研究通过后编制出让方案提请县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需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项目用地,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条件下,提请县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政府同意划拨并下发抄告单后方可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第四条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临街15亩以内的零星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出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仅用于广场、游园、城管驿站、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土地出让住宅小区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为保障市场和资源的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理由针对特定群体规划建设团购房和限价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第五条 建立完善土地供后监管制度,严格管控城市建设用地用途和容积率调整,严禁改变已供土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的,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和采矿权数量,除保障锂电产业等资源需求和市政府批复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山外,原则上不再出具小型二类矿产采矿权(市本级发证)审核意见、不再出让三类矿产采矿权(县级发证)。
第七条 严格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所有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方案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及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出让。
第八条 加强“山脊线”保护,严格切坡挖山建设,避免破坏自然生态,有效防范自然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坡度在10—25度的山地,除康养项目部分允许依山势分台阶建设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对坡度大于25度的山地,一律禁止建设。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水岸线”保护,严格控制好锦江两岸的生态绿带和景观,在锦江管理范围线内的土地,原则上不进行出让,确需出让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建筑沿锦江空间应按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布局,不得批准临河规划建设高层建筑,影响城市景观。
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
为实现对县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确保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使县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完善建设依据,供县政府决策参考。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击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各县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
2.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凡是明确由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实施的政府性项目,由各主管单位收集梳理,按照管理职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县发改委汇总审核,由县发改委、县国资办、县财政局与县国资集团对投资计划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是否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后,形成县属国有企业次年全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并由县发改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国资集团分别补充汇报相关情况。
3.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从2020年9月15日起,凡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由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先行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后呈报县政府审定,并报送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备案。
4.严格超预算管理,从2020年9月15日起,由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追加投资额超预算管理按照《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5.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属国有企业每年11月中旬前提出次年全年投资计划和项目清单(含股票、股权等金融理财投资),经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核后,由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6.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提出单位按照上述程序上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由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监督实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先行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后呈报县政府审定,并报送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备案。
7.严格实行融资计划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季度融资计划。所有融资项目每季度向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上报汇总,由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核并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把关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8.严格年度融资计划外审批,县属国有企业未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的,融资1000 万元及以上的,由县属国有企业按照上述程序上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由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监督实施;融资1000万元以内的,企业先行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和风险评估,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后呈报县政府审定,并报送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备案。
9.将县属国有企业全部债务纳入县本级债务系统统筹管控,建立健全县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置制度,严格县属国有企业融资举债上限管理,根据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绩效和市场化盈利能力确定其资产负债率上限“警戒线”,县属国有企业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收益、符合市场化融资要求的重大项目,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可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进行市场化融资。县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突破资产负债率“预警线”进行对外融资。
10.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行为,对县属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担保额度,纳入年度计划实行严格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任何民营企业融资进行担保或支持转贷业务(金融类企业除外),不得为参股企业融资进行担保,特殊情况如需提供担保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财园信贷通、县工信局中小企业助贷遵照原审批流程执行。
11.县属国有企业在组织对外融资过程中,应将融资贷款比较利率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优先提取已授信且成本相对较低的贷款资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
12.严格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购置审批。县属国有企业购置不动产、收购非国有资产和股权、股票等事项,应先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资产评估报告报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备案后,再按以下程序操作:购置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由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监督实施;购置金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核后,呈报县政府审定;购置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呈报县政府审定,并报送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备案。县属国有企业购置用于平衡政府性项目建设成本资产或化解政府隐性债务资产的,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13.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任何企业不得擅自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处置不动产、大宗机械设备及国有股权(含下属子公司股权)的,一律进场公开交易,不得协议转让。处置前应先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核准后,再按以下程序操作:处置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由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监督实施;处置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并经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核后,呈报县政府审定。
14.县属国有企业不得协议出租经营性资产(含店面办公楼、机械设备等大宗资产),对外出租时,应先行按照有关规定评估对外租赁市场价格,依法依规对外公开招租,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企业经营性资产的租赁管理,杜绝经营性资产转租分租、一次性长租、低价格出租等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15.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重大合同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在发生工程建设、重大物资采购、购置不动产、资产对外租赁、融资担保、抵押借款等重大经济事项时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须对合同履约方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后,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审核签订。合同标的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合同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核后呈报县政府审定。县属国有企业发生同一经济事项时,应签订整体合同,不得拆分合同或重复签订。
16.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审定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或企业自主经营的大额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并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实行联审联签。对工程建设、资产购置等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严格工程款支付管理,凡是工程付款均需对照工程进度,依据用款单位申请,按照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工程决算前支付工程款不得突破合同总价的70%。
17.进一步规范项目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县属国有企业项目融资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融资合同,并依据金融机构要求和工程进度提款,不得提取后大额资金留滞转存其他银行,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统筹提高融资资金使用效率。
18.由县国资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尽快拟草并提请县政府研究出台《上高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9.其它未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县国资办牵头尽快拟草并提请县政府研究出台《上高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明确。
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及
征拆工作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及拆迁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棚户区是指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房屋成片且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经鉴定为D级危房),使用功能、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二条 上高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审批。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资金证明、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等。
第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人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房屋征收面积超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须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
房屋征收决定公示后,必须将棚户区改造红线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物安置小区位置效果图在当地街道社区一并公示,红线范围内有不予征收的房屋要在公示图纸上标明。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房屋征收面积、主房附房等征收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不少于7天。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企业的选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包括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服务程序确定。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包括原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新经济组织组建及撤村建社区等内容,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大会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安置用地以出让为主,适当考虑划拨方式,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八条 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公示后,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社区应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并对发现或经人举报的违章建筑在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应在3天内依法依规进行无偿拆除,辖区公安机关应派员维持秩序。
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侵占、私分集体资产,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棚户区改造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价款
变更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严控工程增量,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施工合同价款变更主要是指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且该变更属于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经招标的合同施工,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根本改变建设条件,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等因素导致设计变更的,应严格坚持“先批准、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必要的参建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需要现场签证的方案或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及估算。
(二)项目增量工程应在实施前由建设单位填写《上高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发改、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等在5天内进行研究后,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三)对增量变更内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5天内从专家库中聘请3人及以上专家,并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评审论证,对工程增量实施及其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四)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研究认定:
1.单项或累计申请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下,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发改、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研究审定,形成项目专项领导小组会议纪要,5天内完成。
2.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县项目专项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投资项目预结算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县发改、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提出意见,形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报县行业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签字同意,10天内完成。
3.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相关部门和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研究后,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签字同意,增量工程预算书报县财政部门备案,10天内完成。
4. 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500万元以上,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相关部门和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10天内完成
5.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 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超过立项总投资10%及以上的,在履行上述条款后,应报审批部门审批调整投资规模。
第三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单独分割作为独立项目的增量或增项,单项造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对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建设内容、规模及提高建设标准的,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条 新增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增项增量、设计变更、签证工程等工程造价增加在50万元以下的,按原下浮率下浮;工程造价增加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在原下浮率的基础上再下浮3%;工程造价增加200万元及以上且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在原下浮率的基础上再下浮5%。其他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和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变更造成设计、监理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按原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含计价依据、相关参数及下浮率等)再下浮50%计取。因重大变更导致设计需重新设计的设计费计取,由建设单位上报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第七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本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增加工程造价,弄虚作假,工程变更手续、资料不全的,在项目结算审核时不予确认项目造价増加部分,有关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由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事故及损失的,相应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等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在本规定执行前已发生的工程价款变更,按原有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后发生的工程价款变更,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上高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一)
2.上高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二)
附件1
上高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一)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价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本次申请金额
该合同已累计申请金额
一、价款调整的原因或依据
二、价款增加的内容及范围
一、
二、
经办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设计单位意见
设计人员:
设计负责人:
(公章)
监理单位意见
现场监理:
项目总监:
(公章)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总工:
项目经理:
(公章)
建设单位意见
现场经办:
分管领导:
法定代表: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发改委意见
经办人:
(公章)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章)
财政局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审计局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县分管领导
意见
常务副县长
意见
县长意见
备注
1.本表适用于10万元及以上增量。价款调整原因或依据及价款增加的内容及范围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申请应附必要材料(财政控制价、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图纸、造价增加预计数额、现场签证材料、概算)。
2.政府相关参与部门(含发改、财政、审计及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教体等行业主管部门)只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及工程量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所有责任。
3.工程造价增加部分应附有预算资质单位编制的预算书。
4.现场察看之日(指需现场察看项目)或部门联审会议(指不需现场察看项目)起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将此表送相关部门签批意见。
附件2
上高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审评表(二)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价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本次申请金额
该合同已累计申请金额
变动项目
财政预算(控制价)审核批复
拟变动内容
调整原因
调整依据
工程量
工程造价
增(减)量
工程造价
合计
设计单位意见
设计人员:
设计负责人:
(公章)
监理单位意见
现场监理:
项目总监:
(公章)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总工:
项目经理:
(公章)
建设单位意见
现场经办:
分管领导:
法人代表: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本表适用于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增量,应附增量估算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规范化
管理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管理,推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精心培育产业发展的主阵地、经济发展的增长极。结合现有的管理体制,按照规范化、高效化、有序化管理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1.强化预算统筹管理,工业园区年度预算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作为工业园区年度预算执行的依据和来源,原则上无预算不得安排支出。确需增加支出的,应明确资金来源,申请增加支出额度并经授权后方可执行。
2.严格贯彻落实“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特别重大事项等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自行提出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增支项目(或措施),确需当年增加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工业园区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审批后,政府抄告财政部门执行。
3.工业园区管委会应严格落实县级财经纪律相关要求,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严禁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严格控制评比等活动,工业园区自行组织的评比以精神奖励为主;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
4.工业园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政府奖励性补贴发放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各项奖金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人社字〔2019〕74号)文件精神执行。
5.全面规范各类专户和账户管理,县财政部门对工业园区财政专户实行审批管理。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所属国有企业不得向任何民营企业出借资金。
6.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国有资产购置、租赁、处置和重大合同管理,工业园区及其所属国有企业购置、租赁、处置不动产,收购非国有资产和股权、股票,对外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标的金额超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标的金额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备案;标的金额300万元以下的,由工业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策。
7.对涉及重大规划、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拟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大资金(政策、项目需投入政府性资金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必须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明确分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预算;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8.按照统筹化、精细化、集约化管理的原则,对园区规划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绿化、环卫等公用设施、市政工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类项目,由县级统一规划、分头实施、统筹推进。工业园区启动实施该类项目之前,须报经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呈县政府研究审定,不得擅自研究决定投资建设。
9.工业园区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以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必须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确定预算控制价。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选用报价承诺法或合理低价法评标;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工程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10.工业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突破。但对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保护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而增加投资,预计增加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工业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呈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200万元及以上的,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建设内容、规模及提高建设标准的,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项目经批准允许增加投资的,对可分割为独立项目的工程内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原则上在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招标,新增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招标。
11.工业园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EPC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投标。确需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完成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12.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加强对项目投资、重大资产资金等全方位监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13.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快项目审批,对工业园区提请审批事项,县直相关部门应严格对照审批规定时限,及时予以办结回复,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14.县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业园区及其国有企业的项目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业园区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合规性、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债务、工业园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综合运营及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确保所有审计项目全部“对账销号”。
15.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处理机制,对于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或犯罪线索,不属于审计机关执法处理权限的,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向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移送。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县政府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