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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徐某某毁坏林木案

2020-06-20 09:43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3日,某县林业局接上级交办称,在A镇B村有人毁坏林木。经调查:当事人徐某某在某山场修建了用于电子垃圾焚烧厂的烟囱排放通道,在焚烧电子垃圾时排放的烟雾导致林木枯死。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在该山场毁坏林木面积6.7亩,损坏林木蓄积9.305立方米,损毁林木直接经济损失4366.05元。该山场属某县生态公益林场国有山林。

【办理结果】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的规定。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之规定,县林业局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树木375株;3、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柒拾元整。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毁坏林木案件。徐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山场修建用于电子垃圾焚烧厂的烟雾排放通道,导致林地原有生长的树木毁坏枯死。在此案件中徐某某的主观意识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此案件的违法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徐某某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县林业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摘自江西省林业局官网)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