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府办发〔2020〕21号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3日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9〕4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79号)和《中共上高县委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上办发〔2018〕18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为逐步解决我县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特殊困难,确保如期完成残疾人脱贫攻坚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更高层次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和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丰富设施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实事求是、有力推进。紧密结合我县开展照护和托养工作的现实基础,有力、有效、有序推进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根据建档立卡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分类施策。
三、对象管理
(一)明确实施对象范围。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上高户籍;2.照护为年龄16周岁以上,托养为年龄16至59周岁;3.建档立卡人员;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六项指标,有四项及以上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省、市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审批通过的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因死亡或退出建档立卡等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三)开展能力评估。建立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申请照护和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四、服务形式及补贴标准
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中的一种服务。
(一)居家照护。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居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对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日间照料。鼓励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区,整合现有设施资源,按标准新建或改建日间照料场所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分别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对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集中托养。积极申报改建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鼓励民办托养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和康复服务。对提供集中托养服务的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我省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金额均包含残疾人两项补贴和老年人两项补贴,集中托养的还应统筹低保补助。补助标准可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申报程序
区分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工作模式,按照残疾人申请类别,建立乡镇初审,扶贫部门审核,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的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
(一)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附件《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申请时,个人须携带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封面及第1、2页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初核。村(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及需求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完善其申请资料,提交乡镇初审。
(三)乡镇初审。乡镇残联或者民政所对各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并初审,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提交县卫健委进行失能评估,待评估完成后提交县残联、民政局审核。
(四)失能评估。县卫健委派出医生对需要照护和托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进行评估,并填写综合评估意见,反馈给乡镇残联。
(五)民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对到农村公办敬老院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县残联对各乡镇申报的其他服务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毕后提交县扶贫办核定。
(六)扶贫办核定、财政审批。县扶贫办精准比对建档立卡人员,认定申请人享受照护和托养服务资格,并汇总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附件2),报县财政局审批、发放。申请人照护和托养补贴发放日期从审批之日的下个月算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对口负责同志及县残联、民政局、扶贫办、卫健委、财政局、人社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场(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作为脱贫攻坚和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工作职责。县残联负责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调查、各类数据统计以及残联系统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商财政局整合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康复等资金。民政局负责做好民政领域供给能力摸底,统筹各级福彩公益金,推动农村公办养老院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增强托养能力,对到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督促相关养老院做好照料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县扶贫办负责精准比对筛查建档立卡人员,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配合做好审核和退出管理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卫健委负责做好残疾人失能状况评估和集中托养中心医护人员的指导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服务保障工作。人社局负责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护理人员优先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就业。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择高享受原则,可统筹整合使用发放给个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确保残疾人各项政策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残联阳光家园计划资金,福彩公益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保障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中设施建设和改造、设备更新、能力评估、照护托养、康复服务等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安排。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对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公示照护和托养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复核抽查,对建档立卡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对象或托养机构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县残联要结合残疾人办证情况,定期核实失能残疾人数量、等级;民政局定期复核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情况;扶贫办定期核实建档立卡精准识别进入或退出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财政、审计、民政、扶贫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
附件:1.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审批表
2.上高县建档立卡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对象
汇总表
附件1
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
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户籍
类别
残疾类别
残疾
等级
残疾
证号
家庭地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建档立卡贫困户
户主姓名: 联系电话:
代申请人信 息
姓 名
与照护对象关 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服务形式
(任选一种)
□居家照护
照护人姓名 与被照护人关系
联系电话
□日间照料
照护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集中托养
托养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照护人或托养机构银行卡
信 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申请人
意 见
本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本申请人(监护人或代申请人)了解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监护人)签名: 代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居)
委会
初核
意见
以上填写内容经调查,情况属实,手续齐全,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名: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
初审
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属实,手续齐全,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医疗
部门
评估
认定
意见
以下六项失能指标(不能自理的打×,能自理的打√):
自主吃饭□ 穿衣□ 上下床□ 室内行走□ 如厕□ 洗澡□
失能认定意见: 项不能达到,符合(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
评估医生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民政
或残联
审核
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属实,手续齐全,同意申报;并统筹整合申请人残疾人两项补贴 元,老年人两项补贴 元,最低生活保障 元,财政兜底 元用于发放照护和托养补贴。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扶贫办
核定
意见
经核定,申请人(符合、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财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经审批,从 年 月起给予申请人(或托养机构)发放照护和托养补贴。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民政、残联、扶贫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