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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高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暂行管理办法》

2019-12-24 09:55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问:为什么要出台《上高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暂行管理办法》?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标准厂房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中小型项目和产业转移项目的有序集聚,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实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现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上高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多轮修稿,于2019年月日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并报县委第62次常委会同意,形成此办法。

问:该《办法》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参照周边地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园区草拟了《办法(讨论稿)》,多次召集工业园区、工信、发改、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镜山集团等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集中讨论,并到南昌经开区、宜春、宜丰等地学习,园区在结合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问:该《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管理办法共有7章节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入驻条件和审批程序、租赁及出售、优惠政策、物业管理、其他规定、附则。

问:该《办法》对项目入驻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未列入《上高县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9年第一版)》的项目。

2、依法办理备案、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3、依法在上高县办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与置业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

5、投资强度原则不低于0.5万元/㎡,且正式投产后二年内年纳税不低于300元/㎡、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万元/㎡。

6、依法纳税,遵守园区及标准厂房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承担公司(厂)的建设、生产、环保、安全等责任。

问:该《办法》对项目入驻审批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1、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向工业园提交入园初审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工业园区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报县开工委对入驻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开工委出具审批意见,凭审批意见办理入驻手续。

3、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凭《投资合同》与置业公司签订《上高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4、办理相关手续: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由工业园区协助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

问:该《办法》对入驻项目租赁及标准厂房出售是如何规定的?

1、租赁费标准:标准厂房及办公楼按11元/㎡·月计收;员工宿舍按8元/㎡·月计收(均为建筑面积含税价)。

2、租赁期限: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五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置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置业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厂房原则上以整栋承租。

4、租金支付办法:按照《上高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次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始十天之内缴清一年度的租赁费,以后支付按合同约定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

5、缴交租赁保证金:入驻企业租赁合同签订后,按20元/㎡缴交厂房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后,经置业公司核定租赁物无损坏,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给租赁企业,否则,扣除维修费后余额予以退还。

6、标准厂房购买:入驻企业正式投产后,五年内任意年度可购买厂房,购买方式可以为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以整栋为单位购买。具体购买价格(包括土地价款)为:第一年回购价格按1300元/㎡,第二年回购价格按1400元/㎡,第三年回购价格按1500元/㎡,第四年回购价格按1600元/㎡,第五年及以后回购价格按1700元/㎡,回购价格按付款结清日期为准。该资产转让所涉及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土地和厂房资产过户等各项事宜,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确定。

7、由园区根据企业要求量身代建的厂房,入驻企业正式投产后,五年内任意年度可购买厂房,购买方式可以为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价格按审计部门“当年建设投入成本”的造价结算审计金额购买;土地价格按当年的挂牌价执行。该资产转让所涉及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土地和厂房资产过户等各项事宜,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问:该《办法》对入驻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入驻企业可享受上府发〔2017〕22号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2、入驻企业竣工投产后,五年内纳税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奖励:

①年纳税达每平方米300元-400元(含400元),租赁费按月租费的60%给予奖励三年,后二年按30%奖励;

②年纳税达每平方米400元(不含400元)-500元(含500元),租赁费按月租费的80%给予奖励三年,后二年按40%奖励;

③年纳税达每平方米500元以上的,租赁费全额奖励三年,后二年按50%奖励。

前五年内当年度租赁费用先缴交后奖励,从第六年开始按照园区标准厂房租赁价格执行。

3、租赁期间,在同等条件下,入驻企业如需购买厂房,享有优先购买权,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其办理厂房土地不动产权证。

4、入驻企业回购厂房土地所涉及相关办证税收须按时缴清,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相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给入驻企业。

问:该《办法》对入驻项目进行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1、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元/㎡·月,由入驻企业按照《上高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

2、入驻企业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前,需将方案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置业管理公司,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

①标准厂房租赁过程中出现结构性故障需修复的,入驻企业应及时通知置业管理公司维修,未及时通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入驻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原因造成厂房和室内设施损坏的,由入驻企业负责。

②入驻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事宜由置业管理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③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负责。

④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置业管理公司负责。

⑤入驻企业用水、用电、用气、通信、排污等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区域内公共部分的水、电等费用由入驻企业共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入驻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的,须签订各方使用协议,并将所造成的水、电损耗等费用进行分摊。

⑥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⑦利用区域内的物业设置广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需经置业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⑧租赁合同终止后,标准厂房内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置业管理公司协商,拆除后企业须将厂房恢复原状。

⑨入驻企业应遵从物业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或改变生产经营内容。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四)不得自行设置生活区和食堂等。

(五)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六)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七)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问:该《办法》对入驻项目的其他要求

1、入驻企业因其他原因影响,确需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或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需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置业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厂房,已回购厂房的,置业公司终止提供配套设施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或回购方自行承担。

2、入驻企业租赁期间因生产工艺需要自费对厂房进行装修,租赁期满后或因入驻企业的原因而造成租赁合同终止,厂房的装修费一律不予补偿,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3、入驻企业投产后二年之内达不到投资强度,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要求的,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确定后,置业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减少租赁面积或者收回租赁厂房。

4、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置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①签约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

②投产6个月后未申报纳税的。

③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

④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⑥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相关文件:​上高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暂行管理办法

供稿:县工业园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