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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办法 (试行)

2019-11-13 09:45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落实国家林草局《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和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森林乡村”创建工作的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规范我省省级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工作,参照国家林草局《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乡村是指乡村自然生态风貌保存完好,乡土田园特色突出,森林氛围浓郁,森林功能效益显著,涉林产业发展良好,人居环境整洁,保护管理有效的生态宜居乡村。省级森林乡村是指省林业局组织指导各地,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通过综合评价,将乡村绿化美化达到评价标准的乡村(以行政村为对象)认定为省级森林乡村。

第三条 省级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坚持统一标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注重实效;做到方法简便易行、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 省林业局制定《江西省省级森林乡村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及标准、评价认定程序;指导各地开展省级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工作;审查各设区市提报拟认定为省级森林乡村的名单;公布省级森林乡村评价认定结果。

第五条 各市(县、区)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评价认定具体程序以及需要的相关文字、照片、视频等材料要求;依据本地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开展省级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工作;向省林业局提报拟认定为省级森林乡村的名单及创建评价工作报告。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主要对各行政村的乡村自然生态风貌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森林绿地建设、森林质量效益、乡村绿化管护、乡村生态文化等六个方面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一)乡村自然生态风貌保护。全面保护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村庄原有地形地貌、自然景观、护村林、风水(景)林、古树名木、小微湿地等自然生境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等人文历史遗迹保护完整,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协调统一。采用村庄风貌原真性、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保护、人文历史遗迹保护等4项指标进行评价。

(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科学编制森林乡村建设规划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合理,注重乡土田园特色,统筹考虑生态保护修复、乡村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等,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等生态防护功能良好。采用村庄规划布局、生态修复治理、生态防护功能3项指标进行评价。

(三)森林绿地建设。坚持适地适树,以乡土树种为主。荒山荒地等全部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应绿尽绿,庭院绿化美化、公园绿地建设符合实际,造林绿化成效显著,生态绿量增长明显,乡村森林氛围浓郁。采用森林覆盖率或村庄绿化覆盖率、四旁绿化、宜林地绿化、庭院绿化、乡村公园绿地、乡村风景林6项指标进行评价。

(四)森林质量效益。森林树种、层次、林龄结构合理,植物种类丰富多样、乡土树种比例高,森林质量和健康状况良好;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乡村林业产业发展突出地方特色,效益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能力强。采用森林健康状况、森林结构、树种丰富度、涉林收入水平、涉林就业情况5项指标评价森林质量及其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五)乡村绿化管护。有专门的乡村绿化美化管护人员和生态护林员,制定了育林护林、生态保护、防火防虫、防止乱砍滥伐等方面的村规民约并严格执行,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良好。采用制定村规民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火灾防控、防止乱砍滥伐4项指标进行评价。

(六)乡村生态文化。爱护森林、保护自然的乡村名人故事、乡贤事迹等传统生态文化得到充分挖掘和保护,科普宣教、传统生态文化历史传承和弘扬措施有效,村民有较好的植绿爱绿、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的风俗习惯和意识,乡村生态文化丰富活跃。采用挖掘保护生态文化历史、继承弘扬传统生态文化、植绿爱绿保护生态环境意识、人居环境整治效果4项指标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评价标准。上述6个方面、26项指标作为评价认定省级森林乡村的基础评价内容,设置基础分70分。对相关指标项设置加分评价内容,设置加分30分。基础分与加分之和为综合评价得分。原则上,拟认定为省级森林乡村的乡村综合评价得分应达到75分以上。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省级森林乡村:

(1)有大量抛荒地,大范围采石挖沙开矿造成山体和森林植被破坏的;

(2)近五年发生过重大毁林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

(3)近五年发生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4)近五年发生过重大猎杀野生动物案件或大量采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

(5)近五年发生过违规占用林地开发房地产、建别墅等情况的。

第三章 评价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级森林乡村评价认定程序包括:方案审核、创建申报、评价评审及审核认定。

(一)方案审核。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省级森林乡村创建规划或实施方案,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组织实施。

(二)创建申报。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村对照创建规划或实施方案及《江西省省级森林乡村考核评价指标》自查自评合格的基础上,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林业局正式行文申报省级森林乡村,并填报省级森林乡村申报表与自评分表。

(三)评价评审。省林业局接收申请后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可采用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依据《江西省省级森林乡村考核评价指标》及有关要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省级森林乡村候选村通过打分进行评价,并根据打分情况提出评审意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本辖区拟认定的“省级森林乡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林业局审核。

(四)审核认定。省林业局根据设区市和专家组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审核后,提出拟认定的省级森林乡村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林业局授予“江西省森林乡村”称号,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并择优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森林乡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区)应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开展省级森林乡村创建和评审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行政村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性负责;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评价评审结果及拟认定的省级森林乡村名单负责。

第十一条 省林业局采取适当形式对认定为省级森林乡村的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在工作中把关不严,材料、数据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省级森林乡村称号,并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对相关涉事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供稿:上高政府网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