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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高县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通知

2019-07-17 09:46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上府办字〔2019〕46号

关于修改《上高县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上高县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办发〔2019〕4号)第九条“违法用地报批后出让的土地,工业用地扣除出让成本后(包括报批规费、占补平衡指标使用费、征地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社保代管资金),按净收益的90%分成给乡镇;商住用地扣除出让成本后(包括报批规费、占补平衡指标使用费、征地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社保代管资金及应计提的土地专项资金),按净收益的70%分成给乡镇。”修改为:“违法用地报批后出让的土地(包括未批先用、未供先用),土地出让金不分成给乡镇及工业园区。”

《上高县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办发〔2019〕4号)其他条款不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17日

供稿:县政府办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