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对外开放水平,吸引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我县经济建设,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对外开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来我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境外投资者)兴办的实体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鼓励集约节约用地
第二条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和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可安排入驻工业园区。
第三条入园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评估价出让(8万元/亩)公开挂牌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项目开工建设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项目类别,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差异化土地出让金扶持:食品产业园的食品类项目按5万元/亩进行扶持,其他项目按4万元/亩进行扶持。
第四条鼓励企业兴建多层厂房。新安排工业用地的入园企业建筑容积率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前提下,凡兴建多层厂房的(除可按高度折算二层的单层厂房外)由受益财政予以扶持,从第二层开始按30元/平米的标准扶持,每增加一层,扶持标准提高10元/平米;园区投产企业建筑容积率和税收贡献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前题下,凡未新增用地扩建的标准生产厂房,按30元/平米的标准予以扶持。
第五条奖补产能达标企业。凡投产后三年亩平税收贡献达5万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当时新建厂房实际支付造价的1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三年内纳税最高年度的地方实得部分(地方留成扣除财政扶持后的部分)。
三、扶持客商企业加快发展
第六条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企业约定竣工之日起依率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受益财政在下一年度初列支全额扶持,后五年由受益财政在下一年度初列支扶持50%。
第七条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企业约定竣工之日起依率计征的增值税(不含政策性退税部分)由受益财政在下一年度初予以扶持,扶持幅度20%的扶持四年、幅度15%的扶持六年、幅度12%的扶持十年。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奖励年数可比上述年限增加二年。
第八条对财政扶持期满,每亩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客商投资企业,其依率计征的增值税(不含政策性退税部分)从扶持期满年度起,由受益地财政对超5万元部分继续进行扶持:扶持幅度20%的扶持四年、幅度15%的扶持六年、幅度12%的扶持十年。依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财政扶持期满年度起,由受益地财政按20%的比例继续扶持十年。
第九条入园项目土地使用税按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扶持:从园区供地之日起,给于三年每年50%比例扶持。三年后以合同约定的亩平税赋率为条件(未约定亩平税赋率的,则一律按2万元/亩税赋为条件),达到要求按50%扶持,否则不予扶持。
第十条设立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年纳税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纳税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40万元;年纳税5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60万元;年纳税10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机器智能化推广应用。对每亩实际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新购入本县使用,且列入了国家高新技术目录的应用智能设备(软件)进行自动化(数字化)技术改造、实施“机器换人”技术革新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采取资金奖补方式予以支持:由企业提出奖补申请,经县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将企业申请认定后3个纳税年度内亩平税收超5万元部分的地方留成全部用于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企业在智能化固定投入总额的30%。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创新,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企业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国家专利,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高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1)对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个;
(2)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3万元;
(3)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件,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的,由县财政奖励1000元/件,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含在多国获得),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件;
(4)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凡获得省重点新产品(以颁发证书为准)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对新获得著名商标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注册地在我县的“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内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内企业每户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出口创汇。有出口业绩的客商企业以上年度企业出口额为基数(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对来料加工企业和流通型出口企业,其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对进料加工企业和一般贸易生产型企业,其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四、重奖引资中介人(单位)
第十六条对提供信息并促成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落户的中介人(单位),按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5%由受益财政兑现中介信息费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第十七条对促成“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排行榜榜单内工业企业落户上高,且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达到1亿元(1000万美元)的,按单个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由受益财政兑现中介信息费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第十八条设立外资现汇进资奖。凡当年新批外资项目有现汇进资的中介单位,由县财政按照每现汇进资10万美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奖金不封顶。引进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且当年现汇进资达200万美元的,由县财政奖励中介单位主要负责人1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设立重大项目线索奖。对引进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1亿美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中介人(单位),由受益财政另行兑现重大项目线索奖:项目签约并有履行合同行为,给予中介人(单位)首次奖励3万元人民币;投产时实际进资超过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50%以上的,再奖励中介人(单位)15万元人民币;如引进企业签约时为“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排行榜榜单内工业企业的,奖励翻倍。
第二十条设立重大项目功臣奖,凡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中介人,经考核可评为“引资功臣”,由县委、县政府奖励一个50克的纯金质奖牌。
第二十一条凡县直部门促成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税收全部归县本级财政的,按单个项目由县财政对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贴:项目经核准总投资额1-5亿元(不含5亿元)或1000—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一次性给予项目中介服务单位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项目经核准总投资额5亿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一次性给予项目中介服务单位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凡县直部门促成投资的工业项目,税收全部归县本级财政的,从引进项目投产年度起,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税收情况,给予中介单位每年税收2%的奖励,连续奖励5年,年最高奖励80万元,奖金的50%可按贡献大小奖励给有关人员。
五、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实行严格的投资环境管制。按照“能进必进”的原则,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驻中心办理,形成完整的审批服务链。加快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实行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制”,对已确认受理的申办事项,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视为同意;实行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制”,对缺席的部门,视为同意;对因超时、缺席造成后果的,由超时、缺席的审批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园区企业县内收费实行“三零两减半”制度。零收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经营性收费对园区企业实施零收费,免于收取。零摊派:县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拉广告、拉赞助、不得向企业搞摊派、搞集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企业负担。零处罚:任何单位未经县整治办备案同意,不得入企检查,处罚坚持教育为主。两减半:部分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且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二十五条为客商排忧解难。客商子女在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以自主选择学校。卫生系统设立客商就诊“绿色医疗通道”,银行、税务等行业窗口单位设立客商专用窗口。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将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本人,用于解决安家、生活等费用支出。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特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是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