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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府办发〔2019〕26号 关于印发上高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6-05 09:48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上府办发〔2019〕26号

关于印发上高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6月5日


上高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深化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江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等法律及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总原则,坚决遏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目标,以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整治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标准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

(一)泗溪镇饮用水水源

1.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溢流坝范围;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水域面积0.065 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长度为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宽度为沿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0.1829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范围;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水域面积0.1907 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长度为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宽度为沿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0.5981平方公里。

(二)徐家渡镇饮用水水源

1.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宽度为整个河道。水域面积0.303 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长度为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沿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取水口侧临山区域以迎水面山脊线为界。陆域面积0.383 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3000米的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水域面积0.603 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长度为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度;宽度为沿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0.807 平方公里。

(三)墨山乡饮用水水源

1.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宽度为整个河道。水域面积0.142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长度为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沿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取水口侧临山区域以迎水面山脊线为界)。陆域面积0.469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游3000米(包括锦江主河道和井头、坳里支流);宽度为整个河道。水域面积0.467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长度为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沿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含枣溪、坳里村),锦江部分河段以X562县道为界,坳里支流临山区域以迎水面山脊线为界)。陆域面积4.534平方公里。

(四)镇渡乡饮用水水源

1.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宽度为整个河道。水域面积0.1177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长度为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沿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0.2087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1700米,与墨山乡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连接;宽度为整个河道。水域面积0.1474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长度为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沿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0.2879平方公里。

(五)田心镇饮用水水源

1.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整个水域面积。水域面积0.0493 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2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0.2553 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范围: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面积5.7353 平方公里。

(六)翰堂镇饮用水水源

1.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整个水域面积。水域面积0.0345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2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0.2229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范围: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面积0.2607平方公里。

(七)南港镇饮用水水源

1.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整个水域面积。水域面积0.0301 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200米范围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0.1823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范围: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面积0.5038 平方公里。

(八)蒙山镇饮用水水源

1.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范围。水域面积0.0921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2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0.0795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水域面积0.9679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陆域面积7.2522平方公里。

(九)新界埠镇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面积0.0078 平方公里。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

1.设立保护标志。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要求,完成各级保护区的长久性界碑、交通警示牌、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置(详见附件1)。

2.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饮用水水源取水点周边建设栏网、护栏等隔离防护设施,防止人畜进入。(详见附件1)

(二)认真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2019年年底前完成,其中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拆除工作在2019年8月底完成)

各有关乡镇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认真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详见附件2、3),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整改进展情况。

(三)严格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4.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5.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6.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8.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10.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管理(2019年年底前完成)

1.完善日常监管。开展定期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排查,严格禁止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水上游览、倾倒垃圾、船舶停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

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桥梁、道路,按要求建设交通警示牌、防撞栏、事故导流槽和事故应急池等警示应急设施,防止交通运输车辆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时对水源地造成污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做好应急演练,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环境突发事故各项应急措施。

3.开展巡逻管理。每日对一、二级保护区水面进行1-2次巡逻管理,及时打捞水面漂浮垃圾等。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综合整治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

2.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治成效。本次整治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要制定周密计划,做好宣传疏导与计划推进工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各乡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整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营造宣传氛围,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介,通过宣传栏、宣传车、村民会议等多种形式,深入群众,加强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好保护水源与保护区内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系,增强水源保护区内群众保护水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附件: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及防护工程注释

2.上高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工作情况计表

3.上高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

附件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及防护工程注释

一、保护区标志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主要包括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

(一)界碑

在保护区的地理边界(人群活动易见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休闲区等)设立界标,用于标识水源地及保护区范围并起到警示作用。界碑的设置要求可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二)交通警示牌

交通警示牌分为道路警示牌和航道警示牌,用于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追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及需采取的其他措施。警示牌设在保护区的逋路或航递驶入及驶出点。水源保护区内公路主于道的道路两旁,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横穿保护区的公路、桥梁需视情增加警示牌的数量。交通警示牌的设置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道路警示牌和航道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分别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和(GB 5863-93)的相关要求。

(三)宣传牌

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宣传牌的设置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二、保护区隔离防护网

依据水源地的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应在人群活动较为频繁的保护区陆域外围边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分成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两类,物理隔离包括护栏、隔离网;生物隔离主要为植物篱。应在取水方式简单且水量较大的河流、湖库型水源周围设立植物篱,利用植物阻挡及吸附分解作用,拦截人畜及污染物进入。

通过建设围栏、围网或公路防撞栏(网)等措施对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进行隔离。围栏可采用钢制、铸铁等坚固且防锈蚀的材质,防护网可采用钢板网或绿篱围网,防撞栏可采用热锁锌Q235(双波型)护栏板。防护网建设长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也可与一级保护区边界的长度相等,高度不应小于1.8米。

上府办发〔2019〕26号  关于印发上高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0

图1 围网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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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防撞栏示意图

三、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

可通过建立取水口周边如机井泵房、防渗设施、卫生隔离带、应急池、隔离网、卫生安全设施装置等卫生防护措施或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

四、保护区标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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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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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正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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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反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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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示意图(一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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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告示牌示意图(一般道路)


供稿:上高政府网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