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上高县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上高县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意见,于6月5日前书面盖章反馈我单位,电子版一并发送。
联系人:晏珏雯,电子邮箱:1814580097@qq.com,地址:交通路司法局二楼普法办。
2019年5月31日
上高县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宜春市贯彻落实〈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施意见》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江西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法府建发[2019]1号)《宜春市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宜法府建发[2019]1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县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十四届六次、七次全会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对标对表,补齐短板,推动政府及其部门整体提升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实现“建设四个上高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1.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全面完成机构改革任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结合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及时调整、理顺部门职责,划清各部门职责边界,解决职能交叉问题。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牵头单位:县委编办;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完善依法决策机制。紧跟国家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年内启动《上高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紧紧围绕“五型”政府建设和公众关切,加大公开解读回应力度,促进政府有效施政,致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4.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力争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分别压减至49个和46个工作日以内,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政府代办制。(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5.深化“一次不跑”“只跑一次”改革。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一次不跑“只跑一次”办理率分别达到80%、70%.(率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6.全面实行“一窗受理”。“一窗”受理率达到90%以上;乡(镇、街道)集聚便民服务资源,直接面向群众办理的社保、医保、民政、计生、农民建房审批等事项要全部进驻便民服务中心,除特殊要求外,尽可能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7.开展“一链办理”改革。以办件量较多的企业注册开办(含后续证照)、不动产登记交易(含水、电、气、网等)、投资项目审批等高频事项为突破口,梳理优化办事全流程,编制“一链办理”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年底前,要实现10项以上多部门办理事项“一链办理”。(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8.不断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提升网上办事比例,年底达70%以上。进一步完善、优化和提升“赣服通”服务功能,确保12月底前,完成“赣服通”分厅建设,实现20个以上本地事项“掌上办理”。(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9.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国家部署,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年底前,实现全县事项清单编制全覆盖,清单之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限制企业经营发展的依据。(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10.创新“六多合一”集成审批模式。年底前出合全县“六多合一”(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介合一、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改革方案并在全县范围推广。(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11.继续推进“减证便民”改革行动。及时落实取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12.推进立法计划实施。全面清理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军民融合、开放政策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13.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出台《上高县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在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14.加快建设“信用上高”。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工程建设,配合建成全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15.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深入推进政务失信专项治理,着力整治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招商承诺不兑现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16.健全诚信制度。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用好“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依托信用中国(江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上高银监办;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1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推进农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五大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1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贯彻落实《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在全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19.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积极跟进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充分运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推行监管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执行率达到100%,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0.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除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外,要建立健全其他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条件、岗位职责、福利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内容;规定辅助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和审核,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县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1.积极强化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落实《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く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8]9号),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面实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2.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60%;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3.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深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确保每个村民小组至少培养1名“法律明白人”骨干,(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4.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建设,加快基层综治中心实体化建设,大力推进“雪亮工程”,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化,(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发展改草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5.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深化“访调对接”试点,加强信访工作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衔接配合。(头单位:县委信访局、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6.有效开展行政裁决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く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5号),规范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作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7.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8.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述职制度,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适时听取部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述职。(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9.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学习培训宣传。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和旁听行政案件庭审制度,开展案例研讨活动,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30.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出台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典型引领;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的示范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31.强化法治政府督查考评。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综合性督察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执法司法、食品药品监管严格执法专项督察,通过督察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和年度考评方案,注重考评结果应用,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相应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在政府部门绩效考核、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综治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或权重;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考评机关分别向考评对象下发整改意见书,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察,整改状况纳入下一年度考评内容。(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32.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保障。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治力量建设,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人员配备要与其工作任务和职责相适应。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财政保障机制,涉及放管服改革、行政立法、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复议应诉、法治政府宣传培训、示范创建、督察考评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及时制定自己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于2019年月日前报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司法局);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林(垦殖)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