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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2019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方案

2018-12-13 09:37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根据《关于印发<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宜人社字[2016]179号)要求,为做好我县2019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黄九生

副组长:邹敏、王强、严高梅、沈宏、顾志斌、黄慧云、王勇、陈力

成员:罗志勇、刘俊宏、张小兰、欧阳小羽、闵建红

下设办公室:由邹敏任办公室主任,王勇为联络员。

二、定点医药机构的申报与评估结果公示

1.申报时间:2018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27日17:30时止;

2.申报条件:符合《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申报程序:申请医保定点服务的医药机构,自行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关于印发<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宜人社字[2016]179号)中的申请表,并按要求递交所需材料装订成册,于2018年12月27日17:30分前交到上高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402室,逾期不予受理;

4.评估结果:评估结束后,通过上高政府网站公示综合评估得分情况(或评估结论)。

三、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和监督

1.上高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由宜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抽调专家,组织评估打分;

2.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次评估进行全程监督。

四、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五、评估程序和职责

1.受理两定机构申报材料;

2.按照评估方案审核两定机构申报材料,确定参加评估资格;

3.对照标准实地现场评估,按照综合评估表打分;

4.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评估得分情况报送县人社局,由上高政府网站公示综合评估得分情况(评估结果);

5.公示结束后,由县医保局与综合评估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的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供稿:上高政府网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