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0日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巩固提升河长制、全面实施湖长制的关键之年。全市上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的精神,按照《宜春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宜办字〔2017〕37号)、《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宜办字〔2017〕9号)、《宜春市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宜办字〔2018〕58号)确定的总体思路、工作任务及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水岸共治、协作联动,进一步加大河湖保护、管理、治理力度,促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巩固成果,提升河长制工作实效
1.完善“四个到位”。进一步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进一步完善村级巡查员、专管员、保洁员设置。完善河长制公示牌设置。结合实际,完善“河长+警长”、生态检察室等组织体系。各级河长出现人员变动的,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各县(市、区)政府)。
2.强化督察督办。严格执行已出台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在分级、销号、滚动管理问题清单的基础上,加强督察督办,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对省、市级河长巡河督导发现的问题实行一地一单、跟踪督办,监督考核。(牵头单位:市河长办;配合单位:市级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总结推广综合执法。总结经验,鼓励地方进一步探索推进河湖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等;各县(市、区)政府)
4.推进河长制法治化、标准化建设。配合做好省级推动出台《江西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长制工作,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配套资金及基础工作等方面,规范和加强基层河长办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级有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全面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市审计部门至少审计1个县(市、区),各县(市、区)审计部门至少审计1个乡(镇)。(牵头单位: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6.落实一河一策。抓好一河一策的实施,一河一策方案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将保护治理措施项目化、清单化。完善一河一档。(牵头单位:市河长办;配合单位: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加快推进河长制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上线运行。(牵头单位:市河长办;配合单位: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8.深化河长制培训、宣传和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河长制宣教活动,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结合实际设立民间河长、企业河长等。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强化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及涉水安全意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河长办;配合单位: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对标中央和省,落实湖长制重点任务
9.制订湖长制方案,落实任务分工。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市、县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进度安排,强化保障措施,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各县(市、区)政府)
10.健全湖长制组织体系。逐个湖泊明确湖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抓紧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尚未设立湖长的湖泊,尽快建立湖长体系。市、县及时向社会公布湖长名单,规范湖长制公示牌设置。(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各县(市、区)政府)
11.完善湖长制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各级探索实施“一湖一法”,将湖长制工作纳入已出台的河长制相关制度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制定湖长制相关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利局、市河长办;配合单位: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2.建立一湖一档,制定一湖一策。调查摸清全部湖泊(含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的基本情况,编制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牵头单位:市河长办;配合单位: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水岸联动,持续推进“管治保”措施
13.继续实施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继续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打造一批示范河流或河段。2018年,市县加快推进2017年确定的试点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实施范围。配合省级开展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4.继续推进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进一步落实治理方案,加强跟踪督导,实行销号管理。加强各地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评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15.继续推进劣V类水治理工作。2018年4月底前完成消灭劣V类水市级第二次专项督察,5—7月迎接省级考核验收。(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委农工部、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16.持续加强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逐步完善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管网)建设,完善在线监测。(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17.持续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升污水处理率;各地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18.持续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农业部门科学指导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禁养区内已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复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19.持续推进农业化肥、农药减量化治理。继续推进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发展,推广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残留化学农药安全科学使用技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大力恢复绿肥生产,推进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0.持续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整治。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体制,大力推行城乡环卫“全域一体化”第三方治理。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农工部;各县(市、区)政府)
21.持续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品船的进出港、作业审批和监管,加大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力度,推进船舶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在水运行业中的应用,加强港口码头垃圾、废水及作业扬尘整治。(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22.持续开展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清查非法挤占水域岸线用地。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流水域秩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行为。(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政府)
23.持续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加强涉水涉砂矛盾纠纷排查,指导沿河湖地区加快推进过剩采砂船舶的切割淘汰工作,继续做好河、湖区的联合巡查和协商联动机制,形成打击违法涉水事件的合力。(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政府)
24.持续开展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按照江西省《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备源水源实施方案》要求,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整治,对清查的非法入河湖排污口督促整改或依法取缔,完善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政府)
25.持续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严厉查处电、毒、炸鱼及机械捕螺等非法捕捞行为,继续推行春季禁渔制度,规范落实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加大保护区监管力度,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及其生境。规范水库湖区养殖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政府)
26.持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加快备用水源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卫计委、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27.持续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指导各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各县(市、区)政府)
28.持续加大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力度。完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生态公益林年度检查验收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效益监测工作,加大对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林区、湖区安全稳定。(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等;各县(市、区)政府)
29.持续加大河湖水域治安整治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河湖水域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河湖水域治安稳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0.推进河湖管护常态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一步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方案
根据《宜春市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和《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经充分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级责任单位意见,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组织
考核分自评与市级考核。各县(市、区)按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结果,并做好市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市级考核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二)时间安排
1.2018年12月底,各县(市、区)完成自评工作,将自评报告于2019年1月4日前报市河长办公室。各县(市、区)考评材料,按照负责考核的市级责任单位的通知要求分别报送。
2.2019年1月10日前,宜春市对所辖县(市、区)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完成市本级自评及考核工作。市级责任单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并将有关考核评分结果报市河长办公室汇总。
3.2019年1月底前,市河长办公室统计并汇总考核结果,并将结果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考核评分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采取缺项比率计分法,如某县涉及考核内容90分,缺项10分,考核得分88分,那么最终考核得分为:88÷90×100%=97.78分。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和任务分工另行印发。
(一)县(市、区)上报考核自评结果作为市级考核评分的依据和参考。
(二)最终得分为市级对县(市、区)的考评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89分至60分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取得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可分别获得2至4名优秀河长推荐权。
(二)考核结果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三)考核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四)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综治等有关部门。
四、考核指标及分工
详见《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项目及考核指标一览表》。
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项目及考核指标一览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各项 分值 | 考核指标 | 负责考 |
总分 | 100 | |||
一 | 巩固成果,提升河长制工作实效 | 23 | ||
1 | 完善“四个到位” | 5 | 进一步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进一步完善村级巡查员、专管员、保洁员设置。完善河长制公示牌设置。结合实际,完善“河长+警长”、生态检察室等组织体系。各级河长出现人员变动的,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市河长办 |
2 | 强化督察督办 | 4 | 严格执行已出台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在分级、销号、滚动管理问题清单的基础上,加强督察督办,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对省、市级河长巡河督导发现的问题实行一地一单、跟踪督办,监督考核。 | 市河长办 |
3 | 总结推广综合执法 | 2 | 总结经验,鼓励地方进一步探索推进河湖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 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林业局 |
4 | 推进河长制法治化、标准化建设 | 2 | 配合做好省级推动出台《江西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长制工作,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配套资金及基础工作等方面,规范和加强基层河长办能力建设。 | 市河长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 |
5 | 全面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2 | 市审计部门至少审计1个县(市、区)。各县(市、区)审计部门至少审计1个乡(镇)。 | 市审计局 |
6 | 落实一河一策 | 2 | 抓好一河一策的实施,一河一策方案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将保护治理措施项目化、清单化。完善一河一档。 | 市河长办 |
7 | 加快推进河长制信息化建设 | 2 | 市、县两级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上线运行。 | 市河长办 |
8 | 深化河长制培训、宣传和教育 | 4 | 开展多种形式的河长制宣教活动,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结合实际设立民间河长、企业河长等。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强化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及涉水安全意识。 |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河长办 |
二 | 对标中央和省,落实湖长制重点任务 | 10 | ||
9 | 制订湖长制方案,落实任务分工。 | 2 | 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市、县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进度安排,强化保障措施,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 | 市河长办 |
10 | 健全湖长制组织体系 | 2 | 逐个湖泊明确湖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抓紧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尚未设立湖长的湖泊,尽快建立湖长体系。市、县及时向社会公布湖长名单,规范湖长制公示牌设置。 | 市河长办 |
11 | 完善湖长制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 | 2 |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各地探索实施“一湖一法”,将湖长制工作纳入已出台的河长制相关制度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制定湖长制相关制度。 | 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利局、市河长办 |
12 | 建立一湖一档,制定一湖一策 | 4 | 调查摸清全部湖泊(含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的基本情况,编制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 市河长办 |
三 | 水岸联动,持续推进“管治保”措施 | 67 | ||
13 | 继续实施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 6 | 继续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打造一批示范河流或河段。2018年,市县加快推进2017年确定的试点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实施范围。配合省级开展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 |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 |
14 | 继续推进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 | 4 | 进一步落实治理方案,加强跟踪督导,实行销号管理。加强各地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评价。 | 市环保局 |
15 | 继续推进劣V类水治理工作 | 6 | 2018年4月底前完成消灭劣V类水市级第二次专项督察,5-7月迎接省级考核验收。 | 市河长办、市环保局 |
16 | 持续加强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 | 5 | 逐步完善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管网)建设,完善在线监测。 |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
17 | 持续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 3 | 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升污水处理率;各地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 |
18 | 持续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控制 | 4 | 农业部门科学指导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禁养区内已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复养。 |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
19 | 持续推进农业化肥、农药减量化治理 | 3 | 继续推进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发展,推广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残留化学农药安全科学使用技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大力恢复绿肥生产,推进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 | 市农业局 |
20 | 持续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整治 | 5 | 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体制,大力推行城乡环卫“全域一体化”第三方治理。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 |
21 | 持续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 3 | 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品船的进出港、作业审批和监管,加大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力度,推进船舶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在水运行业中的应用,加强港口码头垃圾、废水及作业扬尘整治。 | 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 |
22 | 持续开展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 | 4 | 清查非法挤占水域岸线用地。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流水域秩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行为。 | 市水利局 |
23 | 持续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 | 4 | 加强涉水涉砂矛盾纠纷排查,指导沿河湖地区加快推进过剩采砂船舶的切割淘汰工作,继续做好河、湖区的联合巡查和协商联动机制,形成打击违法涉水事件的合力。 | 市水利局 |
24 | 持续开展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 | 3 | 按照江西省《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备源水源实施方案》要求,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整治,对清查的非法入河湖排污口督促整改或取缔,完善相关手续。 | 市水利局 |
25 | 持续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 | 3 | 严厉查处电、毒、炸鱼及机械捕螺等非法捕捞行为,继续推行春季禁渔制度,规范落实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加大保护区监管力度,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及其生境。规范水库湖区养殖行为。 | 市农业局 |
26 | 持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加快备用水源建设 | 2 | 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
27 | 持续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 2 | 指导各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8 | 持续加大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力度 | 4 | 完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生态公益林年度检查验收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效益监测工作,加大对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林区、湖区安全稳定。 | 市林业局 |
29 | 持续加大河湖水域治安整治工作力度 | 3 | 积极开展河湖水域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河湖水域治安稳定。 | 市公安局 |
30 | 推进河湖管护常态化 | 3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一步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 | 市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