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第205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畜牧业为目标,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在巩固前期整治成效的基础上,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倡导绿色发展、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助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宜春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坚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并重,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畜牧业绿色发展。
2.突出重点。坚持以河、湖流域为重点区域、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象、以生猪养殖污染为重点突破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因地制宜、因场施策,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实现畜牧业健康发展。
3.种养结合。坚持畜地平衡、种养结合的生态发展方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4.标本兼治。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环境准入,加强过程监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减量化;加强综合治理,实现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总体目标
2018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部关闭、拆除、搬迁或转产。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利用设施率达89%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79%以上。2019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利用设施率达92%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2%以上。到2020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利用设施率达95%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调整“三区”。县级政府要组织环保、畜牧、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结合公路、园区、城镇等建设和流域治理、消灭劣V类水的实际需要,重新调整划定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禁养区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停止养殖活动,必须关闭、拆除、搬迁或转产;限养区为畜禽养殖密集且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必须严格限制饲养量,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可养区必须合理规划布局,实行上限控制,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治理设施设备且保证正常运行,或者采取委托第三方治理、农牧结合资源化利用等方式治污。同时,调整后的“三区”,要进行地理标注并绘制养殖区域分布图,新的“三区”划定方案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实施,报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备案。
(二)构建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一是加快完善规划编制。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加快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等内容,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二是严格养殖环境准入。凡是生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羽以上的大型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四是严格执行备案管理。达到法定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必须及时向县级畜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将场名场址、畜禽类别、养殖规模和工艺、主要设施设备、业主简介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统一赋码,定期将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五是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环保、畜牧等部门应互通备案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养殖污染防治动态。
(三)强化技术指导。一是持续开展示范创建。持续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引导规模养殖企业进行以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二是大力推广治污技术。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三改两分”再利用、智能化养猪技术,因地制宜推广种养结合、生物发酵床、微生物滤床等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技术和工艺。三是建设配套治污设施。指导养殖企业建设并完善与其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设施,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在畜禽养殖密集区,指导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建设,采取第三方处理模式开展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社会化有偿服务。四是借助项目推进治污。积极争取“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快生猪调出大县推进畜禽养殖粪污整县资源化利用进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一部署、严格考核。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发改、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务必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讲党性、顾大局,敢担当、善作为,踏踏实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畜禽养殖场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二是强化绩效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强化问题化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存在问题的化解,要做到“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台方案、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圆满完成防治工作任务。四是强化制度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三)强化执法监管。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管手段,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二要强化农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逐步将畜禽规模养殖场纳入环保部门监测范围,对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到位的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停止养殖活动。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三要开展联合执法,各级环保部门与畜牧部门要联合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环境保护意识。二要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要积极宣扬,提升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三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营造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