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医药发展扶持政策兑现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23日
宜春市中医药发展扶持政策兑现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宜春市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7〕16号)(以下简称“宜府发〔2017〕1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中医药产业扶持力度,增强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活力,促进我市中医药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兑现范围、对象及时间
1.兑现范围:宜府发〔2017〕16号文件中明确由市财政支持的项目。
2.兑现对象:市内符合条件的中医药生产企业、科研检测机构、医疗机构和中药材种养户。
3.兑现时间:扶持政策从2017年度起执行。
二、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中药材种、养企业和种养户申报市财政资金项目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相关规定
①新增50亩以上(含50亩)中药材种植基地。指连片多年生与一年生中药材种植面积之和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如中药材与其他非中药材作物套种的基地,其中药材折算面积在50亩以下(不含50亩),不在该扶持范围;未达50亩连片的基地也不在本扶持范围。面积的核定以GPS测量或实地丈量面积为准。
②新增50亩以上(含50亩)的多年生中药材种植基地。“多年生中药材”是指生长周期两年以上的中药材,包括多年生木本中药材和多年生草本及藤本中药材。如:黄栀子、枳壳、吴茱萸、厚朴、葛、黄精、金银花、铁皮石斛等。
③新增50亩以上(含50亩)一年生中药材种植基地。“一年生中药材”是指生长周期不超过一周年的中药材植物,如车前子、板蓝根、半夏、白芷、黄芪、生地、薏米、太子参等。
④动物类药材和菌类药材。种苗评估以种、养主体提供种苗采购合同或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证明材料为准,其种苗的评估价以当年平均销售价为计算依据。
⑤对于药食同源(如黄秋葵、莲子、菊花、芡实、葛根等)类别,以是否与中医药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判定标准,否则,将不列入本次扶持范围。
⑥对于中药材与其他非中药材作物套种的基地,面积以套种中药材所占面积的百分比折算,最高不超过60%。
⑦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无公害认证、绿色认证或有机认证的,以证书原件为判定标准。
⑧滴灌、风干、采摘、养殖设备等固定资产是指种植、养殖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当年种、养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发票或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证明材料为准。
⑨原种种苗繁育和保护地建设,总投资额以当年种、养建设开支发票或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证明材料为准,对外提供种苗的判定依据以正式种苗供应合同为准。
⑩成活率要求。中药材种植基地应保证土壤疏松、无杂草,种苗长势良好,验收时种苗成活率在85%以上。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和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中药材种、养户未注册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②中药材种植面积需提供农业或林业部门的验收意见。
③动物类药材养殖和菌类药材种植项目需种、养主体提供种苗采购合同或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意见。
④药材种植、养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种、养主体提供当年种、养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发票。
⑤原种种苗繁育和保护地建设项目需种、养主体提供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意见。
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无公害认证、绿色认证或有机认证的,需种、养主体提供证书原件,指定省级以上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省级地道中药材生产技术规程,需提供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⑦耕地中药材种植需提供耕地流转租赁合同、农业部门在土地确权证(或土地二轮承包证)复印件上盖章认可材料;林地种植需提供林地流转租赁合同。
2.中医药企业申报市级财政资金项目,需提交中医药产业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标准厂房项目需提供工信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合同、租赁或购买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研发平台、检验检测机构、产品认定项目需提供国家、省相关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或文件。
④市外药品注册批件落户项目需提供列入国家、省医保目录独家品种、独家剂型证明材料和与当地政府或企业注册批件落户合同等材料。
⑤科研人员创业项目需提供其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证书以及项目所在园区开具的项目投产证明。
⑥院士或博士后工作站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工作站建设审批文件和开展科研工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申报本地采购评优财政奖励资金项目,需提交医疗机构本地采购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本单位当年财务报表。
三、其它支持项目
1.中医诊疗项目以及本地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和中成药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由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2.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本地中药由市卫计委负责落实。
3.中医、中药特种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由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4.“宜春中医名师”由市卫计委负责组织评选,“宜春中药饮片炮制大师”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评选(3年内评选宜春中医名师30名、宜春中药饮片炮制大师10名)。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
1.各项目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职能部门提出上年度相关项目申请(中药材种养项目由农业部门受理、中医药产业项目由工信部门受理、中医药事业项目由卫计部门受理、中医药人才引进由组织部门受理),相关部门将受理项目报当地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定汇总,于次年2月10日前行文上报市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2月底前牵头组织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对全市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现场核定。
4.由市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报市政府审定。
五、资金拨付和监督
1.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种养户),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2.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种养户),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取消该企业(种养户)三年内申请资金的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1.宜府发〔2017〕16号文件中明确由各县(市、区)支持或自行制定扶持中医药产业发展政策的兑现,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并严格兑现相关政策,并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市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一年度政策兑现情况。市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督查,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向市政府报告。
3.本细则由宜春市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宜春市____年中药材种植(养殖)项目资金申报表
2.宜春市 年中医药产业项目财政资金申报表
3.宜春市 年医疗机构本地采购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1
宜春市 年中药材种植(养殖)项目资金申报表
县(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中药材种植情况 | 中药材养殖情况 | 扶持 资金 (万元) | |||||||
编号 | 实施 单位 | 建设地点(乡镇、村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多年生中药材 | 一年生中药材 | ||||
种植 品种 | 种植面积(亩) | 种植品种 | 种植面积(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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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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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林)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签名:
附件2
宜春市 年中医药产业项目财政资金申报表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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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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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 适用政策条款 |
| 申请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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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工信委审核意见: | 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县(市、区)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
市工信委审核意见: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市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
宜春市 年医疗机构本地采购财政奖励资金
申 报 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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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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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药品 采购金额 |
| 本地药品 采购金额 |
| 本地药品采购较上年增长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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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意见: | 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县(市、区)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
市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市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