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信息集散云平台
信息发布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通知》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县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全年任何时候都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320国道;南至沿江东路-镜山大桥-320国道-锦惠路-锦江大道;西至刘家桥路-桃源路-学园路-上宜公路;北至镜山-友谊路-镜缘路-环山路-敖背大道;还包括锦江片区部分区域与五里岭鞋业产业基地的全部区域、塔下片区与镜山综合区的全部区域、敖山镇部分区域与黄金堆功能区的全部区域。
三、禁止燃放对象
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酒店、宾馆、市场、门店和居民及社会团体。
四、处罚措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请示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公安部门批准,限定时间地点燃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每次500元奖励,有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起燃放行为的以最早举报人为准(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18年2月11日起施行。
上高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