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上高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高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上高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上高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上高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截留,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乡镇(村)自筹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支持贫困村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扶贫开发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按照扶贫项目“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一)项目和资金检查验收实行乡镇负责制。乡镇要积极配合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率应达到100%。
(二)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在检查验收前应由乡镇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自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进行检查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审计、检查验收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乡镇及时整改,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条 县财政、扶贫、发改、民宗、林业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县对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对乡镇实行绩效考评奖罚政策,在县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绩效评价奖励资金,专门奖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较好的乡镇,用于该乡镇的扶贫项目建设;对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考核较差的乡镇,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同时相应减少第二年的扶贫资金分配 。
第八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视其情节进行整改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制度,虚报、骗取、套取和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县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收回资金且在三年以内不得安排扶贫项目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虚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