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加强对外经贸合作,促进上高开放型经济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外资企业是指境外投资者(含台、港、澳、侨)在我县设立的“三资”企业,外贸企业是指落户在我县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且有出口业绩的企业。
第二条 设立上高县外贸促进中心,负责全县对外贸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提高利用外资现汇进资奖励标准。凡有新的现汇进资的中介单位,由县财政按照每现汇进资10万美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奖金不封顶。
第四条 引进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且当年现汇进资达200万美元的,由县财政奖励中介单位主要负责人1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提高外贸出口创汇贴息奖励标准。出口企业以上年度企业出口额为基数(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对来料加工企业和流通型出口企业,其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对进料加工企业和一般贸易生产型企业,其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凡在上高投资的生产型外资、外贸企业,从企业约定竣工之日起依率计征的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部分)由受益地财政在下一年度初予以扶持,幅度20%的扶持四年,幅度15%的扶持六年,幅度12%的扶持十年。对财政扶持期满,每亩税收贡献率达到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资、外贸企业,其依率计征的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部分)从扶持期满年度起,由受益地财政对超3万元人民币部分继续进行扶持,扶持幅度20%的扶持四年,幅度15%的扶持六年,幅度12%的扶持十年。
第七条 凡在上高投资的生产型外资、外贸企业,从企业约定竣工之日起依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受益地财政在下一年度初列支全额扶持,后五年由受益地财政在下一年度初列支扶持50%。对财政扶持期满,每亩税收贡献率达到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资、外贸企业,依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财政扶持期满年度起,由受益地财政按20%的比例继续扶持十年。
第八条 对外资、外贸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 鼓励外资、外贸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对新获得著名商标的外资、外贸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外资、外贸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重奖引资中介人。实际引进外资项目且现汇进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中介人,经考核可评为“引资功臣”称号,由县财政奖励一个50克的金质奖牌。同时,对中介人涉及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属县管辖范围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加快“台商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干部群众到“台商创业园”兴建标准厂房,免收地方性建设规费,厂房投资可抵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厂房经营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 对总部设在上高且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外资、外贸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可授予“上高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三条 落户我县的规模以上外资企业和生产型外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子女在本县就学,可以自主选择学校,需择校费的免收择校费。设立外商就诊“绿色通道”,每年为外商进行一次基本健康的免费体检。
第十四条 落户我县的外资、外贸企业可免费在本县电视台做招工广告。
第十五条 对落户我县的世界500强和国内200强等重大外资、外贸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
第十六条 积极引导全县外资、外贸企业申请省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贸发展基金,专项扶持外贸出口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出台的文件、办法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