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配置各类创新要素,推动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全面增强县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县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大力实施人才支撑战略
1.大力引进域内外高端创新人才。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重点引进以下四类人才。
(1)“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等;
(3)“万人计划”、“赣鄱英才555工程”等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学科)带头人等;
(4)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且被认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特色人才。
2.积极吸引(留住)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1)实行安家补贴。对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分别给予安家费(购房补助),按5年平均发放。具体标准如下:第(1)类人才50万元,第(2)类人才30万元,第(3)类人才20万元,第(4)类人才5万元。
(2)实行住房补助。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提供住房补贴。具体标准每人每年为:第(1)类人才2万元,第(2)类人才1.6万元,第(3)类人才1.2万元,第(4)类人才8000元。
(3)实行政府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可享受政府津贴。具体标准每人每月为:第(1)类人才1万元,第(2)类人才5000元,第(3)类人才2000元,第(4)类人才600元。
(4)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第(1)至(3)类引进人才的随调配偶,有正式编制的列入政策性安置。其他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可挂靠县人才交流中心。
3.加快人才团队培育进程。鼓励企业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养投入,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分别给予该团队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分别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5万元/个、2万元/个。
4.切实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对在我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保险保障、职称评定、税收优惠、科研服务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特别重大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特别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县政府专项研究决定。
二、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科技政策
5.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6.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
7.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1万元/个。
8.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1万元/个、5000元/个。
9.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2000元/个。
10.培育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5000元/个。
四、加强创新平台与载体建设
11.推动工业园区科技升级。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10万元/个、2万元/个;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2万元/个、1万元/个。
12.鼓励企业建立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相关企业50万元、2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5万元/个、2万元/个、3000元/个,同一申报主体向多部门申报,就高但不重复计奖。
13.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别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2万元/个、1万元/个。
14.鼓励设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对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2万元/个。
15.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2万元/个、1万元/个。
16.引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对在我县新注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商等科技服务机构,按其年服务性营业收入的5%给予扶持,每家机构每年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17.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年度内通过省级专家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给予1万元/个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额年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1000元/个。
1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企业对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填报引导力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大于3%,且完成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研发经费统计报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19.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在现有生产条件下,以提质和增效为目标,开展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按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补贴,最高补助10万元。
六、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20.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本县的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凡当年在本县登记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给予1万元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给予2万元奖励;5000万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21.鼓励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8万元/个、5万元/个、3万元/个;对获得省科技进步特等奖、一、二、三等奖或省技术发明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3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5000元/个;对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一、二、三等奖或技术发明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5000元/个、3000元/个、2000元/个、1000元/个。
22.鼓励开展政产学研科技合作。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向本地企业转化,对与国内原“985”工程重点大学或国家级科研院所、“211”工程重点大学或行业重点科研院所、省(部)属重点大学或省级科研院所、省属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或市级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技术开发合同)并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3.鼓励申请发明专利。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2000元/件;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对获得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的,等同实用新型专利待遇;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无论是在一个还是在多个国家获得,每件均只发给一个国家发明专利奖励,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另给予2万元奖励。
24.提高专利运用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个、5000元/个;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分别奖励5000元/个、3000元/个。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项、2万元/项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项、2000元/项。
25.促进发明专利产业化。对实现成果转化并产业化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产品年度实现销售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5000元/项。
26.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启动并推广“科贷通”工作,大力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业务,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企业运用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的评估费给予2万元的补助。
八、实施标准化和品牌战略
27.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制(修)订和开展标准化项目科研活动;支持企业承担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TC/SC/WG)的工作。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个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2万元/个;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5万元/个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5000元/个。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个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2000元/个;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1万元/个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1000元/个。
28.加强品牌建设。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宜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个、5万元/个、2万元/个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件(个)、5000元/件(个)、2000元/件(个)。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商标的,给予5万元/个一次性奖励,给予相关服务单位奖励5000元/个。
为加强对推进创新驱动加快县域经济转型发展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县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科技局、工信委、发改委、工业园管委会、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农业局、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房管局、金融办、科协、民营企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上高县强化创新驱动加快县域经济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文件、办法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县强化创新驱动加快县域经济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