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督办
处理情况反馈单
转办/督办编号
环督宜转【2017】229号(编号23-10)
转办/督办时间
2017年9月29日
反馈时间
2017年9月29日
反馈人(签字)
冷水清
经办人(签字)
黄泳、张树和、周翔
处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情况
上高县敖山镇大门往南昌国道方向200米处一家玻璃厂,燃烧炭产生浓烟,散发刺鼻气味,污水排入水沟,影响附近农田灌溉。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该信访件于2017年9月29日转至上高县人民政府,为环督宜转【2017】229号(编号23-10)。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要求解决污染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玻璃厂全称为上高华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上高县敖山镇,法人魏朝华,占地34亩,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环保投资130万元。该企业前身为江西兴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公司2007年成立,2014年5月变更为上高华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变更已由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宜环评函字【2014】92号文件核准。上高华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玻璃制品生产线项目于2015年4月15日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宜环评验字【2015】50号)。项目以纯碱、方解石、石英砂、锂瓷石粉、硝酸钠、回收的玻璃酒瓶等为原料,经配料、加料、熔化、成型、退火等工序后形成成品。废气主要来源于窑炉尾气,燃料为煤气,窑尾废气经碱水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经50米烟囱排放。废水主要来源为洗玻璃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外环境。
2、污染防治概况
2015年间投资100余万元建设了窑尾碱水喷淋脱硫塔;2016年间投资30万元完成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了厂区雨污分流;
五、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9月29日县环保局黄泳、张树和、周翔对上高华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均按环评要求进行了落实,且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企业提供的2017年9月15日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32-36mg/L、悬浮物(SS)为24-27mg/L,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中的一级标准,限值要求也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标准化学需氧量≤150 mg/L,悬浮物≤80 mg/L;窑炉尾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68-112 mg/m3(标准为400 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85-634 mg/m3(标准为700 mg/m3),均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01)中的排放限值;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燃烧炭产生浓烟实际为高温窑炉尾气通过碱水喷淋塔所产生的含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水蒸气,废气存在异味,瓶废水经污水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部分排入外环境。根据日常巡查、例行监测报告记录和企业提供的2017年9月15日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的水、气污染物均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情况
要求该企业加强管理,认真落实管理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问题解决情况
企业加强对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跑、冒”现象。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将通过上高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加盖公章)
2017年9月29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