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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高县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

2017-06-27 10:02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上高县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示公告的内容

(一)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扶贫资金额度等。

(二)扶贫资金使用结果,包括扶贫资金各项支出情况。

(三)其他内容,包括项目承包、补助标准等。

二、公示公告的形式

(一)媒体公示公告(含公众信息网,报刊等)。在本县媒体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

(二)镇务公示公告。乡镇场(街道)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和扶贫资金使用结果。

(三)村务公示公告。村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和扶贫资金使用结果。扶贫项目启动后,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动态公示。项目验收后,验收结果及工程结算、资金支出明细要在项目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提高项目、资金的透明度。

(四)设立扶贫项目公示牌。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扶贫资金投入十万元以上的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扶贫资金数量、建设规模、完成时间等内容。

三、公示公告的时间

县本级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公示公告;镇、村在接到县级下达的扶贫项目后,立即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公告的监督

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是将扶贫项目资金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接受群众广泛监督,是上级部门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的有效形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群众反映扶贫项目资金中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没进行公示公告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