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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高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2 10:11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上高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和省、市、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乡镇(村)自筹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支持贫困村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财政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县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上级下达(中央、省、市)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定了项目用途的均按指定的用途分配使用,没有规定用途的,按因素法下达我县的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各乡镇(村)自筹的扶贫资金,由各乡镇(村)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使用。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应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九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开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07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前教育新增教育资助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条 县财政应保障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经费和扶贫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不得从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除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外)。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实施和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维护等;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 县财政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各乡镇(场、街道)及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报账

第十六条 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乡镇(村)自筹的扶贫资金,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县、乡两级报账。由乡镇实施的项目,到项目所在乡镇报账;除此之外的项目,到县级主管部门报账。

第十七条 县财政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指标及用款计划额度分别下达到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凡在乡镇实施的项目,招标完成签订合同后,项目方提出申请,并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县财政将根据审核批准情况,按项目实施进度依次将90%的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所在乡镇经管站,其余1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后拨付。

第二十条 报账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工程预决算、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施工单位为中标公司的应附工程建安发票,施工单位为自建单位的应附相关材料税务发票)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发改委、县民宗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根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三)县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民宗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场、街道)及部门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县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民宗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乡镇(场、街道)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项目评选和项目储备工作。

(二)各乡镇(场、街道)负责组织本乡(镇)项目需要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组织项目地群众投工投劳;组织并参与本乡(镇)相关项目验收、监督本乡(镇)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及时公布群众自筹资金使用和投工投劳情况,并对本乡(镇)项目报账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财务账。

(三)扶贫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所在地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政府提交书面说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扶贫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乡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意见报扶贫办。

(五)县、乡项目管理职责应清晰明确,并做到履职到位,责任分明。项目管理控制讲求科学,资金使用讲求效益,工作开展讲求效率。

(六)各乡镇(场、街道)及部门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县扶贫和移民办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解释。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