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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5-15 10:43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污染防治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理念,有效解决当前园区环境突出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市场和宣传等手段,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责任,严把环境准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为建设“实力上高、生态上高、民生上高、活力上高”作贡献。

2.目标任务。到2020年,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

3.科学规划布局园区。园区规划建设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等要求。(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发改委、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4.严把环境准入条件。严格实行项目联审机制,控制锦江、斜口港、野鸡水、棠浦港等主要河流沿岸及锦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对现有非化工园区的化工企业更改产品和生产工艺而需重做环评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三、加强企业污染防治

5.加强水污染防治。园区污水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或者重新核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中介单位等参与)

企业必须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要规划编制雨水、污水排水系统管网分布图;非重点涉水企业厂区内所有雨水采用明沟收集外排到园区雨水管道,禁止雨水漫流进入污水管网;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采用明沟明管排入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明沟排入园区污水管道,排污沟必须高于沟两侧平地,防止雨水漫流进入;雨水沟和污水沟的建设要满足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要求,并设置标识牌。(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中介单位等参与)

园区化工、医药、制革、印染、电镀、印刷以及涉及重金属等污染物产排的企业必须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或两池合一,以下简称“应急池”),应急池建设位置必须位于厂区地势最低洼处,雨水排水沟和污水排污沟要与应急池连通,并安装三通阀门,应急池要做到能够收集初期雨水、超标外排污水和事故污水,同时,应急池要安装一个固定的自动控制水泵,通过明沟明管将池内污水抽回到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中介单位等参与)

园区企业污水排放口应规范设置,一个企业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总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总排放口,排放口设在厂界旁,企业产生的污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环评批复要求或者重新核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后通过明管输送到污水总排放口,再接入到园区污水管网,禁止设置多个排放口。(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环保局、项目中介单位等参与)

重点企业必须按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雨水总排放口安装pH检测仪或COD检测仪;企业要依据各自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电磁阀、pH检测仪、COD检测仪、氨氮检测仪、特征污染物检测仪、电子流量计、数采仪等。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法人必须安装在线终端显示器。在污水总排放口建设在线监控房,安装含红外线功能的数字高清视频仪,设置环保信息公示牌和雨水、污水排放口标识。(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中介单位、县财政局等参与)

6.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园区废气、粉尘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必要的废气、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对废气、粉尘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废气、粉尘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

企业要加大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治理力度,建设相应的收集、处理、应急处置设施,通过局部密闭和负压操作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化工类企业要通过工艺改进、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泄漏排放。

企业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排气筒的高度应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不得设置排放未处理废气的旁路系统。重点企业要在废气排放口安装含红外线功能的数字高清视频设备、氮氧化物检测仪、二氧化硫检测仪、特征污染物检测仪等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法人必须安装在线终端显示器。

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实行共享,企业在线数据要实时传输到县环保局监控平台,同时,县委、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企业法人实现在线监控数据实时共享,条件成熟时实现部分重点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全民共享。(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中介单位等参与)

7.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园区企业对环评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县环保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上环字〔2017〕14号)文件要求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加以利用,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企业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评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对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交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和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场必须做到地面硬化,有防腐、防渗、防淋、防风、防盗等措施,有围墙或者围堰、有渗漏液导流沟及收集池、配备称重设备、并有完整的门、锁;设置标志标识,危废暂存场外设置危险废物贮存的警示标志,废物包装桶(袋)上粘贴危废标识标签;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别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体废物中贮存。

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中介单位等参与)

8.依法淘汰落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法淘汰园区落后产能以及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污染严重、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重要条件,以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推进工业结构转型升级,对小化工、纺纱、服装、农产品初加工、矿产品初加工、饲料加工、钢构、包装、传统建材(含木材加工、家具、陶瓷、水泥等)、物流等项目实施限批。(县工信委、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监局、县卫计委、县供电公司、润泉供水公司等参与)

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9.加快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启动五里岭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出水至少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B标准。黄金堆污水处理厂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并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前端建设一个3000m3的污水收集池。(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建立完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排放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B标准。建立进出水水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监测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10.加快园区污水管网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园区污水管网建设。污水管网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对已破损的污水管道要尽快修复到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

11.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2018年,在镜山综合区、黄金堆功能区建立热电联产机组,实行集中供汽。2020年,在五里岭鞋业产业基地实行集中供汽。(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项目中介单位等参与)

12.加快园区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黄金堆功能区内、园区边界、距离园区最近的环境敏感目标处,建设恶臭电子鼻在线监控、激光扫描等设施,建成智能化实时大气污染预防预警平台,防范恶臭扰民。园区加强应急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13.拓宽环保资金渠道。对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合资、合作、PPP、BOT、TOT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维护。(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14.推进市场化第三方环境服务。园区应充分利用市场,积极向社会购买专业化环境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为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

15.理顺和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10月31日,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上高县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16〕46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正负担的原则,以及企业污水处理难易程度及污水排放浓度,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确定我县工业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为1.6元/吨,实行“一厂一价”的六档收费政策:①COD排放浓度≤60mg/L的,免收污水处理费;②60mg/L<COD排放浓度≤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③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COD排放浓度≤300mg/L的,按收费标准征收;④300mg/L<COD排放浓度≤500mg/L的,按收费标准的130%征收;⑤COD排放浓度>500mg/L的,不允许排放,如偷排,除行政处罚外,按收费标准的300%征收;⑥氨氮、总磷和重金属超过环评批复标准的,按收费标准200%征收。(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财政局、县物价局、项目中介单位等参与)

16.支持环保领跑企业。以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建设环保领跑企业。对环保领跑企业,相关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及融资、补贴等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委、县科技局、金融部门等参与)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17.开展园区环境保护大排查。园区管理机构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在2017年6月底前,对园区内所有企业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督促落实到位。企业应制定详实的整改方案,按时保质进行整改,直至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允许生产,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必须依法关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委、项目中介单位、县供电公司、润泉供水公司等参与)

18.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加大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放状况。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及周边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体、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开展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逐步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大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监督检查和“零点行动”。应用环保执法记录仪,对所有执法过程进行全程拍摄,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到位、有据可查。(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参与)

19.鼓励举报园区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偷排偷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奖励。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发动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鼓励单位或个人对以下行为进行举报: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利用暗管、雨水管道、渗坑、渗井、槽车等方式偷排废水、废液的;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经查实,由县环保局向县财政局提出专项申请,报县政府审批,按《江西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予单位或个人10万元以下的奖励,其中,举报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因及时举报避免了严重破坏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10万元奖励。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和来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对举报单位和个人,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打击报复。(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参与)

20.加大惩处力度。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对园区内企业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等参与)

2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监测和执法装备,保障监测、监察工作用车,进一步提高园区环境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园区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场所、定经费,使园区各重点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中介单位等参与)

七、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22.加大园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园区相关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费缴纳、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环境信息。

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委、县安监局、县市监局等参与)

23.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重点企业应建立与周边群众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上门走访、邀请群众参与等形式,听取群众对园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园区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答复反馈信访人或举报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环保局、项目中介单位等参与)

八、严格落实考核问责

24.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胡海洋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冷水清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监局、招商引资中介单位、县供电公司、润泉供水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环保局,负责此次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

25.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履行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管的职责,加强对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分解园区污染防治目标和重点任务,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园区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要明确负责园区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园区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组织开展园区环境保护情况排查。要根据轻重缓急,从当地污染最为严重、耗能最大的行业入手,推进园区污染防治工作。

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监局、招商引资中介单位、县供电公司、润泉供水公司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认真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园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园区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污染治理的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落实环境监测、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维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6.严格考核追责。对排查不到位、污染防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施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