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明晰税收收入归属划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0日
上高县明晰税收收入归属划分意见
为了更好地界定税收收入的归属,规范税收收入划转行为,防止挖挤税款的发生,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对税收收入的归属划分如下:
一、工业企业税收收入归属界定
(一)工业园区企业的界定
凡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与工业园管委会或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的企业(包括园内租赁企业),都属工业园区企业。
(二)税收收入的归属划分
1.非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收收入
(1) 非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收收入界定。主要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土地转让、变更性质、产权转让产生的税收等。
(2)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企业非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全部划归县工业园,计入工业园税收任务。
(3)落户在乡(镇、场、街办)的企业,土地报批费、土地平整费等由县财政和乡(镇、场、街办)共同负担的,非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工业园区和相关乡镇各计50%;土地报批费、土地平整费等由乡(镇、场、街办)全额负担的,按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非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归所属乡(镇、场、街办)。
2.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收收入的归属
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认。有税收划分归属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租赁企业(厂中厂)产生的税收归属问题,由原企业的招商单位、新企业的招商单位协议以及招商部门认定为准。
二、建安、房地产税收归属认定
所有建筑安装、房地产公司的建安、房地产业税收,一律先计入县本级;如需划分到乡镇或工业园区,一律通过划拨程序。
1.上级投资项目按照资金优先原则划分。对在乡镇实施的县直单位一般性的跑项争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一律按照“谁争资、谁受益”的原则执行。即:在乡镇实施的,且乡镇给予了配套的县直单位跑项争资项目建设过程所产生的税收,收入进度划归乡镇,财力按照2:8的比例划分(乡镇20%、县本级80%);在乡镇实施的,但乡镇没有配套的县直单位跑项争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收入进度划归项目所在乡镇,财力划归县本级。对认定为重特大跑项争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如火车站、发电厂等项目),一律划归县本级。上级投资项目包括:农业开发、土地平整、水库维修、公路建设、火车站、发电厂等在乡镇范围内实施的项目。
2.建安房地产税收按照项目归属地原则。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安、房地产项目税收,归属县本级;城区规划范围外的建安、房地产项目税收,归属项目所在乡镇。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安税收,归所属乡镇。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厂房建设、基础设施工程的建安税收,归属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的建安、房地产税收,归属县本级。
3.县乡税收划分审定原则。如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业务涉及几个乡镇和县本级,税收划分由相关乡镇提出申请,报税务征收机关初审、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4.总部经济的建安、房地产企业税收归属认定。实行一事一议,一律通过划拨审批认定。
三、城区规划范围内其他税收
1.房屋店面出租的租金收入税收。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店面,由国资办统一出租,统一收取租金。房屋店面出租收入的应缴税收,由国资办统一扣缴,计入国资办的收入任务,划归县本级;其他房屋店面出租收入的税收,按照属地原则,收入进度、财力归所属乡镇。
2.房屋店面经营税收。房屋店面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归所属乡镇。
3.小型宾招产业税收。除县本级扶持或者招商引资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属地原则,归所属乡镇。
4.城区范围内小型企业税收。除招商引资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属地原则,归所属乡镇。
四、税收收入划转的其他规定
1.税务部门成立专门的征管机构,统一负责城区范围内建筑安装、房地产税收、店面税收及其他涉及划转的税收征管。
2.建立建安房地产财税联席例会制度,每月由县政府办对口副主任牵头,召集财政、税务、房管、建设、国土部门就房屋报建验收、不动产办证税费征收情况进行会商,建立台账,严格执行。
3.凡是涉及建安、房地产公司税收收入划转的,有关部门需向财税部门提供划转税收的相关资料。税收划转一律由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核定,报政府批准后划转。财政、国税、地税每月核定。
4.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在本县范围内随意挖挤、买卖、划转税收。一经查实,视情节处予挖挤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局、交通局、农业局、农业开发办、水利局等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对在我县境内实施的项目建设,必须凭增值税发票和上高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申请拨款。各单位支付工程资金时,必须凭增值税发票及本地的完税凭证,方可报账。
6.以上所指招商受益原则,必须由县商务局的认定,且纳入了政府招商考核的项目。
7.此次税收划转政策变化,造成乡镇减少收入的,按照前两年平均数适当调减乡镇财政收入计划。
8.本意见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前年度税收划转的有关规定、协议停止执行。